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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 教育法 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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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即依法治教。

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简称,是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教育的法治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和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三个方面的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力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3、教育规范性文件既有普遍的约束力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基本构成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构成: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行政法

社会主义道德和教育法的关系: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纲要、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教育法》第5条规定,我国人才培养的总体规格是“德、智、体等全面发展”;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道德观念、原则和规范在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立法者的道德观念对立法目的的去顶、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以及法律规范的设计等方面都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施;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和政策的主要关系: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与政策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不能互相代替: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政策是变化的,而法律是相对稳定的。教育政策应当通过教育法的形式法律化和制度化,以保障教育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在教育法确定以后,全体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和规范的范围内,制定相关政策,教育政策不能抵触教育法。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教育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教育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教育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教育法第8条规定明确界定了教育与宗教活动之间的界限,规

定了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所谓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力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教育投入的两个提高三个增长《教育法》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们政府的教育经费的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们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这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所谓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主要体现: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带有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四个):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的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资格的构成要素:国籍要素;思想品德素养;业务;学历

教师聘任制度的原则: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教师聘任关系平等;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双向选择和择优机制教师聘任制度的四个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总体方向),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根本途径),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本目标)。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2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高等学校的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力除了享有教育法和教师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还享有以下权利: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高校教师资格包括1必须是中国公民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德4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5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看书,重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3、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5、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6、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满足的条件: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2、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教育:是相对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是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以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一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二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三、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实施职业教育的原则(四个):第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第二、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简答)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第三、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是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职业教育也不例外。第四、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开发;另一方面,学校要鉴定为农业服务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使教学内容与农民的发家致富紧密结合,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结局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第一、公益性原则。(重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二、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第三、鼓励保护原则。第四、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原则。

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行为

教育侵权行为的特征: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2违法主体的多样性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4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法律救济的特征:1法律救济的事后性2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3法律救济具有恢复性和弥补性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的享有权利。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和弥补,使之

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换言之,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3、正当程序原则。这里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其中本着“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我们可以认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最后也是最有利的渠道。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形式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的特点:1、教育申诉制度是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组成(两分性)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法定性)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专门性,专门为教师和学生这一特定社会群体而设立的)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非诉讼性)

教师申诉的管辖类别: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教育领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的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等处理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案例分析题:2008年6月A大学三年级学生陈某因在纠纷中致伤同学,经所在学院和校学生处研究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批准被学校,给予陈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的文件由陈某所在学院办公室送达陈某,未加盖学校公章。陈某不能接受学校的处分决定,遂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第20日做出维持学校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并告知陈某。陈某离校两月后又向省教育厅书面申诉,省教育厅不予受理。陈某认为学校在对其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剥夺了自己应有的权利,A大学的处分决定不合法,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分析: (1) A大学对陈某的处分程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A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过程和意见是否合法?为什么?(3)省教育厅不受理陈某申诉是否合法?为什么?(4)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参考意见:(1) A大学对陈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由A大学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议作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作出决定之前应听取陈某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后应向陈某送达盖有学校公章的正式处分文件,并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2) A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过程和意见不合法。A大学的处分决定程序违法,应要求A大学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且作出复查意见的时间也超过了法定的15日期限。

(3) 省教育厅不受理陈某申诉合法。陈某向省教育厅申诉时已超过法定申诉期限。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陈某的申诉超过申诉期限,省教育厅应当不予受理。

(4)法院应撤销A大学对陈某的处分决定,由A大学依法重新处理。A大学对陈某的处分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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