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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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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然后王道得焉”。所以在法制方面,按照董仲舒的说法,只要能够“臣死君而众人死父,亲有尊卑,位有上下,各死其事,事不逾距”,便可以达到“寇贼不发,邑无狱讼”的目的。在狱讼当中,只有首先弄清楚这种等级关系,“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

具体地说,这种法律面前的差等,首先是“尊君”,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所谓“君亲无将,将而必诛”。历代为此所设厉禁很多。从汉代的“祝诅”、“底欺”、“非所宜言”、“腹诽”之类,到隋以后各代的“十恶”罪中谋反、谋大逆等规定,莫不是以这种思想为指导的。

其次是维护其他各类“尊者”的特权。一方面是严惩以下犯上的各种罪行,另一方面是赋予各类“尊者”以法律上的特权。尤其是后者。身份尊贵的人犯了罪,“废之可见,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但决不能加以捆绑、关押、审讯,让“司寇小吏詈而榜笞之”,因此规定让他们“造乎阙而自请罪”,或者“北面跪而自裁”。

再次是维护家族范围内的不平等关系。封建儒家的伦理学说,强调要“严君臣之分,明尊卑之序”,而这首先要“正父子之伦,定男女之别”。所以在正统法律思想中,家族法规被视为国家法律不可分的部分。如家庭连带责任的规定、按照伦常决定刑罚轻重的规定等等,都体现了这种维护封建特权和法律不平等原则的特点。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的同时,还强调和“礼治”密切联系着的“德政”。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以德行仁者王”。它强调在治理国家的德、礼、刑、政四种手段中,以德、礼作为主要手段,并且在刑罚的运用上强调“明德慎罚”,“明刑弼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德刑关系上的这种“德主刑辅”的原则,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同样有着鲜明的体现。

汉代鉴于赢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在德刑关系问题上一开始就特别强调德的主导作用。贾谊曾指出:治国的途径,或道之以德教,或欧(同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治而民气乐;欧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即主张文武并用,刑德兼施,而重点却在于道德教化,强调先德后刑。董仲舒把这种思想纳入他的神学目的论范畴,借阴阳清暖之说来阐释德主刑辅的关系。他认为上天好仁恶戾,贵阳贱阴,也就是“大

德而小刑之意”。同时,上天有好生之德,“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是“任德不任刑”的。总之,德主刑辅,有天理和阴阳、寒暑的道理作为根据,是天经地义,不可移易的。他为正统法律思想的这一基本原则,进一步确立了系统的理论。

董仲舒以后,德主刑辅原则尽管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挑战,但是经过谶纬迷信的流行和儒经的法典化,终两汉之世,一直占着支配的地位。《盐铁论》所反映的西汉中期包括刑德问题在内的一系列论战中,强调依靠刑罚以禁奸止寇的法治派代表人物,虽极力攻诘“笃教以导民”的德治论者,但实际上并未削弱德治思想的深远影响。所以宣帝时期的廷史路温舒就仍然上疏极言“尚德缓刑”的必要。王莽时期,统治者在实行所谓“均田”、“废奴”等办法的同时,试图以繁密的立法来禁绝犯罪,但结果“奸史猾民并侵”,“犯者俞众”。反而导致了此后德化思想的高涨。到了章帝刘炟,接受尚书陈宠的建议,“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箠楚,以济群众,全广至德,以奉天心”。这时和以后,虽也出现过一些唯物主义思想家如王充、王符等人力言法治的重要,但对于“德化”也只是认为“不可独任”,并非予以排斥。至于像荀况强调“惟慎庶狱”,仲长统力主“德教”,是“人君之常任”,刑罚为德教的“佐助”等等,则更是道地的德主刑辅理论了。

4、应经合义,论心定罪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社会上造成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儒家经学跟着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为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汉时选举、取士、任官,既要求“明经”,也要求“明律”、“明经”与“善律”、“通律”常相并举。因而不但许多名公巨卿如肖何、赵禹、公孙弘、于定国、路温舒、丙吉等人都以曾为狱吏、“明晓文法”而致位御史、廷尉或丞相,而且一些诸侯王如赵王刘彭祖、淮阳王刘钦和广陵王刘荆等,也都以“通法律”、“善文法”而著称于时。当时要图仕进的一般儒生固然必须研习文法,就是许多经师大儒,也都穷经而兼治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儒家经义是指导一切的最高准则。这在“白虎观会议”以后,尤其显得突出。这样,便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两汉时期律学空前兴盛的情况。就经学和律学的具体关系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据经解律。汉代经学的发展,促进了注释之风的盛行。许多经学大师特别是东汉时期如许慎、马融、赵歧、郑玄、何休诸人,都以治经和注经著闻于世。有的更注经而兼

注律,或者引律说经,或者引经解律,许慎甚至引律解字,使经、律相互为用。如郑兴、郑众父子和郑玄的注释《周礼》,何休的注释《春秋公羊》,就都常引《汉律》以为说。至于《汉律》的注疏或章句,据《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以来,三百二年,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晋书·刑法志》:“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所以,当时不仅已确有《汉律》的注解,而且注家蜂起,各自形成门户,律学著作之多,至使人们无所适从,不得不由天子下令规定一个统一的注本。显然这些注解全都是以儒家经义为说的。

另一方面是引经决狱。“应经合义”,不仅是对于立法和法律注释的要求,而且也是对于司法实践的要求。这就是要求在法律规定之外,引据儒家经义决狱。在汉武帝时期,统治者所推崇的儒家经典,主要的是《春秋公羊》。所以,实际上也就是依据《春秋公羊》决狱。如董仲舒著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他所特别强调的就是“法不远义”,“和不远礼”,“法之所罚,义之所去”,“和之所赏,礼之所取”。吕步舒为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兒宽善决案,廷尉张汤“以宽为秦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其他大臣论事,也多以经义为依据。所谓“不通经术,知古今之大礼,不可以为三公及左右近臣”,原因即在于此。《盐铁论·刑德》所谓“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后汉书·霍谞传》所谓“原情定过赦事诛意”,已成了汉以后魏、晋、六朝封建司法的惯例。

上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都是就最主要的方面而言的。它虽然不是包举无遗,却可以从中看出正统法律思想在两汉时期的发展,是同整个两汉社会的发展进程、包括在学术思想上同经学的发展进程相适应的。同时它一经初步形成,就逐渐地对当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和支配的作用,使我们在探索整个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时,不能不予以充分的注意。

作业四

1.公羊三世说:所见者,谓昭定哀,己与父时事也;所闻者,谓文宣成襄,王父时事也;所传闻者,谓隐桓庄闵僖,高祖曾祖时事也。於所传闻之世,见治起於衰乱之中,用心尚粗糙,故内其国而外诸夏;於所闻之世,见治升平,内诸夏而外夷狄;至所见之世,著治太平,夷狄进至於爵,天下远近大小若一。所以三世者,礼为父母三年,为祖父母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立爱自亲始,故《春秋》据哀录隐,上治祖祢。

2.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3.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就政治法律制度来说,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都与“中体”相违,都应予以摒弃;要坚持维护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用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

4.《资政新篇》:洪仁轩撰写的太平天国后期官方的政治经济纲领性法律文件,它所包含的法律思想,是洪仁轩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

二、简答题

1.简论沈家本的法学盛衰说。

(1) 沈家本十分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和宣传,并专门撰写了《法学盛衰说》,剖析了中国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

(2) 沈家本强调指出,法理学对于立法、司法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只有法之明,才能“刑罚中”;

(3) 沈家本对于中国法学盛衰的原因,作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法学之盛衰同政治息息相关,他得出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政治决定法律;法盛而政不一定盛,法衰而政必衰。无疑,这个论断是正确的,但他没有也不可能真正揭示出法学衰微的根本原因;

(4) 沈家本还认为,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世局的变化,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他以为世局的变化“随法学为转移”,那就陷入资产阶级法律决定论的泥坑了。

2.试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1) 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 (2) 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

(3) 五权宪法是一种主观空想,具有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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