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结合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进行,对该投资项目上一年度盈利的实际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所获得盈利的,在相关工作结束后,由考核小组组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结合公司年度审计结果,对于公司实际的盈利情况进行核算和审核。
第十三条 前述盈利情况经考核小组初步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董事长最终审核确定,作为计算投资项目激励奖金的考核基础。
第四章 投资项目激励奖金
第十四条 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公司从投资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部分金额作为激励奖金,作为对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及项目核心团队的奖励。激励奖金基数详见下表。
激励奖金基数提取额度 单位:元
税后利润 500W及以下 500~1000W(含) 1000~5000W(含) 5000W以上 激励奖金基数 机密! 机密! 机密! 机密! 备注:具体激励奖金基数的提取额度,由考核小组在各区间根据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拟定,并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确定。
第十五条 当投资项目实际盈利与预期盈利目标的比值在100%及以上时,允许全额提取激励奖金基数;比值在80%及以上,100%以下时,按比值×激励奖金基数计提激励奖金;当比值在80%以下时,当期不提取激励奖金; 比值为负数(亏损)时,因项目人员违规、渎职等主观原因所致,公司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经济责任,影响严重时直接移交司法。同时,参与项目的各级主管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从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中提取激励奖金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按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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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计算、提取并发放,但本办法另有规定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获得盈利的,依据本办法应提取的激励奖金,应在相关权益处理完毕后(如股权完成过户、股权转让的收益部分已经收到)进行计算、提取并发放,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的经营及盈利情况同时符合如下的标准的,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提取并发放投资项目激励奖金:
1、投资项目的实际盈利结果达到预计盈利目标的 80%及以上的; 2、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行政、刑事违法行为的;
3、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未发生其他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声誉的不良事件。
第十八条 从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中提取激励奖金的,如该投资项目以往年度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在核算盈利指标时应先自当年度该投资项目利润中扣除以往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并以扣除亏损之后的部分作为当年度的实际盈利结果,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激励奖金的实际提取比例。
第十九条 从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日常经营的盈利中提取激励奖金的,须在该项目整体盈利结果达到预计整体盈利目标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以往年度该项目的日常经营盈利计算、提取并发放投资项目激励奖金(若有)。
第二十条 非公司全资持股的投资项目、以及公司参股的投资项目,在计算相关盈利目标和结果时,均按该投资项目的整体盈利目标和成果、乘以公司所持有的该项目的权益比例(如股权比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发生如下情况时,公司可对已按前述规定、及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所确定的投资项目激励奖金进行调整:
1、若出现由于会计政策调整、会计差错或其他原因,导致对投资项目以前年度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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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对以往年度提取的项目激励奖金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在确定进行调整的当年计算项目激励奖金数额时做补提或扣减,若当年计提的项目激励奖金不够冲减差额部分,则相应的收回或冲抵激励对象的薪酬;
2、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自身在投资项目中的权益(如股权出售)获得盈利的,如处 置所得的对价款项(如股权转让款)是分期支付的,则原则上相应的投资项目激励奖金(若有)也应按比例分期发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前述对价款项无法全额收回的,则公司应对该投资项目激励奖金进行调整,未发放的部分不再予以发放,已发放的多出部分,应缴回或从薪酬中相应扣划。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激励奖金的发放对象包括: 1、投资项目的主管负责人、核心骨干员工;
2、为投资项目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司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3、其他为投资项目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3、任职期间内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或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侵占公司财产、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未经同意、擅自终止与公司(包括项目公司)的劳动雇佣关系的,或因严重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被公司(包括项目公司)辞退的;
6、经公司考核小组、或集团董事长审核未通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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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激励奖金可采取如下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发放: 1、以现金或物质奖励的形式发放;
2、用于支付激励对象进行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学习、培训等的费用; 3、指定用于购买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投资项目激励奖金的,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项目激励奖金用于指定购买公司股票的,相关激励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同时,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股票、证券交易所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集团董事长审查。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盈利成果经集团董事长审核确认后,考核小组依据本办法规定,初步确定该投资项目当期激励奖金基数的实际提取比例、总额。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当期激励对象的范围、各激励对象应发放激励奖金的基础比例,由投资项目负责人负责初步拟订,并报送投资项目考核与激励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条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由考核小组制定当期投资项目激励奖金提取与分配的具体方案(初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该投资项目当期激励奖金的实际提取比例、总额;
2、结合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各激励对象的具体发放比例、数额;
3、激励奖金发放的形式; 4、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前述方案确定后,报送集团董事长审核。集团董事长对于当期投资项目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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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提取与分配的具体方案(初稿)提出意见的,考核小组、投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董事长的意见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或对前述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激励奖金提取与分配的具体方案(定稿)经集团董事长审批确认后,考核小组按照前述方案的内容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激励奖金的提取和发放手续,并同时将方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终止本办法的实施: 1、因政策变化,投资项目考核与激励无法实施的; 2、集团董事长终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后者的规定为准,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后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投资控股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项目管理部审核、总经理审批、集团董事长核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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