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严肃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避免和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侵害,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易能环保公司各部门、车间,以及进入公司作业的承包商。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违章”,系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违章造成安全事故的,或因违章指挥、操作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坏公司财物严重的,经公司研究后处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各部门、车间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层层负责。
第四条 违章处罚的实施,由公司行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总监审核后,下发处理决定。
第二节 处罚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扣罚1—3月绩效奖金的处罚,并取消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在公司内天然气管道及柴油放置区域动火未办理动火证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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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作业现场负责人;
2、在所属设备(管道)含有可燃气体,但对其内部构件未进行清理和置换就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为作业单位负责人;
3、登高作业未办理作业票的,责任主体为作业现场负责人; 4、登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具的,责任主体为作业当事人;
5、厂区内无证驾驶叉车的,责任主体为当事人。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给予违章作业人员或责任人50罚款。 1、在公司内除第五条规定的作业外,未办理相关作业证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任主体为作业现场负责人;
2、动火现场易燃品清理不彻底或未清理的,责任主体为监护人; 3、动火执行人对氧气、乙炔气瓶放置间隔距离不足5米,氧气、乙炔放置离动火点距离不足10米,责任主体为作业当事人;
4、氧气、乙炔瓶未安装减震圈及防倾倒措施,乙炔瓶未装回火器,氧气、乙炔气管未用卡扣进行固定,责任主体为作业当事人;
5、登高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安全带破损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带的,责任主体为作业当事人和监护人;
6、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施,或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未一机一闸一保护,电工擅自接线的,责任主体为接线电工;
7、电源线过路未架设或穿管的,责任主体为电气作业人员;
8、吊装作业区未按要求设置警戒标志或护栏的,考核主体为现场负责人; 9、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进行作业的,责任主体为作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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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气、仪表作业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器的,责任主体为作业电工; 11、未经批准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的,责任主体为当事人;
12、人为造成消防器材损坏或消防器材设置处无故缺少未及时上报的,责任主体为区域工序课长;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给予违章作业人员或责任人20罚款。 1、动火作业人使用中的电焊机外壳未单独接地,电源线、焊钳线破损,接线端未使用铜牌连接,二次线未搭接在焊件上的,责任主体为作业当事人;
2、动火执行人不按要求在动火现场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责任主体为监护人;
3、氧气、乙炔未分开存放的,责任主体为维修班或仓库负责人; 4、登高作业在高处抛掷工具(物体)的,责任主体为作业当事人; 5、工具、安全防护用具存在安全隐患,擅自使用的,责任主体为当事人; 6、驾驶叉车载人的,责任主体为驾驶司机;
7、在配电室乱堆放物品,或高压配电室无绝缘垫的,责任主体为所属机电课电气班长;
8、高低压配电室未设警示标志的,高压电器未设置警示的,责任主体为机电课电气班长;
9、配电室未上锁管理或未安装挡鼠板的,责任主体为当班操作班班长; 10、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5米,而电工给予接电的,责任主体为接线电工;
11、风机叶轮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清洗的,责任主体为当班班长。 12、正常作业时,未按规定开启环保风机的,责任主体为当班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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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风机喷淋水未定期置换的,责任主体为当班班长。
14、员工在生产区域,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主体为当事员工。
第八条 补充考核
1、以上处罚办法,全年累计违反超过三次(含三次)除给予责任人违章处罚外,另给予处罚一个月绩效奖金的处理,并取消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以上处罚办法,每季度累计违反超过三次(含三次)给予待岗处理,重新进行安全培训,待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待岗期间享受公司待岗工资待遇,并取消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承包商违反以上处罚办法,每次给予承包商单位1000元/次罚款。
第三节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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