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所有人员的照片应上墙,试验检测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胸卡,胸卡格式如下:
***公路***合同段工地试验室 检测员(工程师):*** 证号:鲁(公路)检员*** 胸卡尺寸:宽70mm*长123mm
第十五条 各级试验室应按照合同和工程实际需要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在使用前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第十六条 试验室人员配臵应符合下列要求: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按施工合同额进行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至少4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至少6人;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至少8人;2亿元以上的至少10人。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员可按上述要求减半配备。
第十七条 各级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之前,不准对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人员和设备进行更换和调离。确实需要更换和调离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给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向项目质检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试验室试验工作环境要求:
1、应设臵在结构牢固、安全的房间内,要求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符合《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中表5.2试验室面积及办公配备一览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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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2、试验检测设备布臵应遵循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动静分开,高低温分开,禁止采用简易板房。
3、办公及试验场所配臵应符合《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p.10第五项的要求。
4、 试验室室内应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臵通风设备。
5、试验室用水用电均应满足工作要求,铺设管线合理,安全措施有效,有完善的消防措施。
6、有恒湿、恒温要求的试验检测项目,室内应配有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做好监控。
7、试验室废弃的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8、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检测环境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仪器每年必须由专业部门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一次,试验检测仪器应由专人负责日常保养、保管,做好使用记录、保养记录,试验检测仪器应建立档案,仪器的操作规程要张贴上墙。
第四章 试验检测工作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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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按照监理程序和合同要求,各级试验室对其试验检测结果负责,施工单位将试验检测结果报驻地监理处,驻地监理处将试验检测结果报总监代表处。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台帐、仪器使用登记、试验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四项内容相互对应,试验原始记录妥善保存并作为检查的重要依据,和竣工资料一同整理归档。凡因试验检测结果错误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要追究试验检测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试验室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实行盲样管理。
第二十四条 驻地监理处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或已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试验室须建立试验样品保存制度。样品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不得随意废弃,对留存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
第五章 委托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六条 需要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经驻地监理处同意,须到具有乙级以上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委托试验,委托检测机构必须经过总监代表处审查并报业主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委托试验检验样品,必须由施工单位、驻地监理处、总监代表处三方取样见证,由施工单位和驻地监理处共同送样,否则视为无效取样。报告一式三份,三级试验室分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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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第六章 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资料必须要求分类归档,台帐条目清晰,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清晰、真实、完整、规范。对受控文件、资料加盖受控章,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 试验检测资料应结论明确,注明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如:【结论:依据***检测方法,所测***数据,符合***标准中***(具体区间)要求】,参数采用准确,计算无误,签字齐全并加盖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公章,签字人员:试验人可以是试验检测员或试验检测工程师,批准人必须是试验工程师。
第三十条 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或蓝黑色记录。如有错误,只能在错处划双横杠,以示作废,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私章或签字。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
第三十一条 所有试验检测数据要按照试验操作规程规定的小数有效位数和修约规则进行取舍。否则为无效资料。
第三十二条 故意弄虚作假、伪造试验检测资料的试验单位及个人,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信誉评为D级,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试验资料、试验资料的原始记录、试验室备案登记的所有资料连同竣工资料一并归档。仪器使用记录、试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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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试验资料、试验资料的原始记录、试验室备案登记的所有资料交母体试验室存档。
第七章 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第三十五条 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前20日内,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由由授权工地试验室自查报建设单位复核后行文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见附件3)。
第三十七条 申请试验室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成立工地试验室的批准文件
3、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4、工地试验室上岗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复印件 5、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聘用证明
6、如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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