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风险评级。即对每个授信客户和每笔授信业务均进行评级。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通常是以外部评级资料为基础,根据本行的评级政策和方法,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对每笔授信的评级不仅在贷后定期进行,即使在提供贷款前,银行一般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授信的种类和数额、担保条件等因素对可能发放的授信事先评级,以便决定是否发放授信以及利率、费用和担保方式等。
(2)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信贷风险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目的是随时获取信贷敞口的分布和集中情况,通常可根据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在某地区、其行业、其产品以及某个风险级别等方面的授信情况。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这些信息,一方面在审批具体交易或者贷款时可资参考,另一方面的用途是为贷款组合管理提供数据支持,为风险评价模型的准确设立提供充分的历史统计数据基础。
(3)谨慎的信贷决策。银行的信贷审批决策机制可以大致分为委员会制和个人负责制。委员会制的特点是可以集思广益,从而做出相对正确的决策,缺点是耗时费力、效率低、不易分清个人责任;个人负责制正好相反。 (4)信贷检查。银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定期对信贷进行检查,以便发现和堵塞管理中漏洞。
(5)设立信用限额。可设立信用风险的限额有:对客户的限额;对关联公司的限额;对一个行业的最大信贷限额;对一个地区或一国的最大信贷限额。
(6)资产组合管理。贷款组合管理又称为集中性风险管理。如果以历史标准衡量,某—行业或某一评级类别中有较多的借款人的信贷评级出现下降,银行就应减少对该行业或该类级别的贷款。当发现贷款风险过分集中于某些行业、某些地区、某些产品、某一风险级别时,及时采取措施。 4、简述商业银行的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是计划和执行关于商品、服务和创意的构思、定价、促销和分销,以创造符合个人和组织目标的交换的一种过程。它包括五个基本要素:
(1)营销是计划的过程。营销是一项战略性的管理过程,它不断地制定计划、执行计划、监控结果以及在必要的时候修订计划。
(2)进行营销需要构思(产品)、定价、促销、分销(地点)。营销部门的日常工作就是以产品的开发、设计为核心任务;制定产品价格策略,在细分市场上传播产品的特色和价值;将产品销往目标市场。以上四点构成了营销组合的四要素。 (3)营销的目的是实现个人和组织目标。营销就是要寻找顾客没有被满足的需求和利益所在,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有效地满足顾客的需要和要求。
(4)营销的对象既可以是有形的商品,也可以是服务和创意。由于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皆是无形的服务,因而有必要研究一下服务营销的一些特征。
(5)营销要通过交换起作用。营销从本质上讲还是一个价值交换的过程。 5、简述商业银行的分销渠道。
银行分销渠道是指任何提供银行服务和方便客户使用银行服务的各种手段。银行分销渠道一般而言具有以下几种: (1)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银行人员面对面向客户销售产品的场所,也是银行形象的载体。迄今为止,分支机构仍然是银行最重要的分销渠道。分支机构随着对客户定位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主要有:一是全方位性分支机构,为公司和个人提供各种产品和全面的服务;二是专业性分支机构,专业性分支机构有自己的细分市场定位;三是“高净值”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位于适当的经济文化区域中,为高层客户提供一定范围内的定制金融服务;四是法人分支机构不经营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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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针对公司客户提供诸如信用证、资产证券化、现金管理等业务。
(2)ATM与银行卡。银行卡以及ATM是银行存贷转账服务分销的一种创新。这种营销渠道对银行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遍布全国的银行卡网络,方便了客户享受银行服务;二是它分流了客户,降低了对银行分支机构的压力;三是它减少了现金的流通,降低了银行服务的成本。
(3)网上银行。使用Internet,消费者就可以享受到全方位的银行服务。现在个人和企业客户,通过个人电脑直接进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各种交易。客户可以了解账户余额、进行账单支付、考虑投资机会和账户间资金转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支付载体,网上银行的作用凸现。
(4)电话银行。只要客户能与银行接通电话,就可以享受到各种银行服务。与网络相似:除了信息互动的广度和深度稍差外,电话银行具有自己的相对优势:电话使用的普及性更高,成本更低,并且安全性问题较能得到保证。 6、简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构成。
资产负债表由表头、表体、脚注和附注三部分组成。表体部分是最主要的信息载体,列示了资产负债表的具体内容。资产负债表的项目由资产类、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三大类构成,也称为资产负债表的三大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又可分为若干个项目。国家统一会计规定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六个项目;负债类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所有者权益分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类。 7、简述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状况分析的内容及其应用。
进行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状况分析常用的分析指标主要有存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率、备付金比例指标和流动性比率四个。其中:
(1)存贷款比例指标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存款资金被贷款资金占用的程度。存贷款比例越高,说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低,其风险程度越大。一般来讲,商业银行在初级阶段存贷款比例较低,随着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该比例也不断上升。同时该比例也随商业银行规模的扩大而不断增加。此外,各商业银行不同的经营方针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该比例的大小,如强调进取的商业银行与非进取的商业银行相比,该比例就较高,因为前者侧重于盈利性而后者更强调安全性。
(2)中长期存贷款比例指标反映了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匹配程度。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中,结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恰当安排资产期限和种类以确保支付,合理搭配资产和负债期限以提高变现能力、减少支付准备、提高资产收益率。
(3)商业银行的备付金比率应维持在合理的水平。备付金比率高,意味着一部分资金闲置,资金周转效益差;备付金比率低,商业银行的正常支付将难以得到保证,资金的清算款项的划拨将受到影响。
(4)流动资产比例指标是在侧重资产管理的方针下,商业银行衡量流动性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比例越高,表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越小,但同时也意味着其盈利能力的降低。 8、商业银行现行财务分析的局限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商业银行现行财务分析的局限性表现为:
(1)商业银行财务报表信息质量的局限性。第一,现行财务报表只能提供过去的、某一特定时期内的货币化信息,而与报表使用者对未来的、可预见性的、相关程度更高的全面信息的需求相距甚远;第二,缺乏对有银行业特色的财务报表体系的深入研究,而简单套用了一般企业财务报表体系的形式,以至难以充分反映商业银行特殊业务的具体情况;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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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可能因受到银行内部各种动机的支配而被人为地降低乃至破坏。 (2)商业银行进行比率分析的局限性。第一,
比率值要与某一标准比较才有意义,但这样的绝对标准受到样本数量、计算方法及异常情况的影响,几乎不存在;第二,某些比率反映的是银行在特定时点上的财务状况,却无法揭示会计年度其他时点上的财务状况;第三,不同的比率有时会发出互相矛盾的信息,给正确评价银行财务状况带来一定难度;第四,比率分析在进行银行同业的横向比较时,会受到不同银行采用不同会计方法的干扰和影响,而同一银行进行纵向比较的可比性又会因银行在不同期间所选择的会计方法的变更而相应减弱。
(3)商业银行财务分析人员素质的局限性。商业银行的财务分析对人员的素质要求颇高,分析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理论水平、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4)商业银行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的局限性。第一,流动性指标体系中,存贷款比例指标忽视了存款、贷款各自内部结构的差异,只是简单地将贷款总额与存款总额相比。此外,资产流动性比率越高,表示银行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但是,银行的某些流动性资产并不一定能在短期内变现, 比如应在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未能如期收回,就使得银行的流动性被虚增。这显然将降低利用该比率衡量银行流动性强弱的可靠程度,甚至会使信息使用者对银行流动性的真实状况产生一定程度的误解。第二,盈利性指标体系中,资本利润率是由银行当年的净收益与资本总额相比得到的,其中资本总额等于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之和再扣除某些项目。但目前我国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及范围与国际标准也有一定差异,必然会影响到在实践中运用该比率分析银行盈利能力大小的效能。第三,安全性指标体系中,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以自有资本抵御经营风险能力的关键性指标,也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焦点所在。
该比率能否如实反映银行运营情况,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有赖于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健全;另一方面若银行和企业的关系未理顺,银行不具备独立于企业的地位,反而有这样那样的密切联系,就可能会使外在表现出来的资本充足率比真实比率来得更高。这一指标的缺陷包括它可能迫使银行以资本为经营目标,追求高回报并向非信贷业务转移,而资产的多样化会进一步加大计算和报告资本水平的难度。此外,以信用风险为主的该比率缺乏弹性,不能代替充分信息的市场判断,不能避免道德危害、银行危机和系统性风险,还会抑制银行投资。 9、简述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必然承担的责任,亦即违法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就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组织、个人违反这部法律的义务性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法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以恢复被损害人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因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通常表现为财产(主要是货币)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第七十三条就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因为违反刑事法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罚金。
(3)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因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关于金融监管的规定调整的是作为中央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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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人民银行与其监管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就是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掌握及对由此产生的行政制裁的确定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行政法律责任部分按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分别作说明,具体方式有: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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