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追回参保人员违规享受待遇金额:指报告期末,已经追回补缴到账的违规享受待遇的总金额。
165.参保人员违规享受待遇金额追回率:指报告期末,追回参保人员违规享受待遇金额占发现参保人员违规享受待遇金额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
166.违规案例总数:指报告期末,被稽核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挂床住院、冒名顶替、分解住院、串换药品和伪造文书等具有典型意义、可以用作例证的个案的总数量。
167.其中:挂床住院案例数:指报告期末,被稽核定点医疗机构,挂床住院的个案数量。
168.其中:冒名顶替案例数:指报告期末,被稽核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冒名顶替的个案数量。
169.其中:分解住院案例数:指报告期末,被稽核定点医疗机构,分解住院的个案数量。
170.其中:伪造文书案例数:指报告期末,被稽核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伪造文书的个案数量。
171.其中:串换药品案例数:指报告期末,被稽核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串换药品的个案数量。
172.其中:其他违规行为案例数:指报告期末,被稽核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除挂床住院、冒名顶替、分解住院、串换药品和伪造文书的个案数量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可以用作例证的个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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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终止协议的医疗机构数:指报告期内,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数。
174.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数:指报告期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数。
175.终止协议的药店数:指报告期内,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服务协议的定点药店数。
176.取消定点资格的药店数:指报告期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取消定点资格的药店数。
7 经办机构类(核心指标3个,分析指标15个)
177.在岗工作人员数: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单位招用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各类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和单位在编制外招用或聘用的人员。(指标解释同国家统计局)
※178.人均管理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在岗人员平均每人管理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即参保人数除以在岗人员数。
※179.人均办公经费:指报告期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在岗人员由财政核拨的办公经费数额,即办公经费除以在岗人员数。
180.人均征缴医疗保险费:指报告期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在岗人员平均征缴的医疗保险费数额,即征缴的医疗保险费除以在岗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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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纳入社区管理的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人数。
182.其中:在职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纳入社区管理的职工人数。
183.其中:退休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人数。
184.其中:城镇居民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人数。
※185.社区管理的参保人数占总参保人数的比例: 指报告期末,纳入社区管理的参保人数占本地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
186.社区受理医疗保险支付的人次: 指报告期内,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医疗保险报销事宜的人次数。
187.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数: 指报告期末,在社区(行政村)建立的劳动保障工作的平台数量。
188.其中:实际开展医疗保险业务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支付待遇等服务的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的平台数量。
189.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专职或兼职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人数。
190.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人数占社区劳动保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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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人数的比例:指报告期末,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人数,占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工作人员总人数的比例。
191.社区工作人员人均管理参保人员数: 指报告期末,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平均每人管理的纳入社区管理的参保人数。
8 社会类指标(核心指标0个,分析指标2个)
192.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占各项卫生投入合计(含国家、社会、单位、个人等对卫生的投入)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
193.医疗保险费支出占卫生总支出的比例:指报告期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占各项卫生支出合计(含预防、临床、科研、康复等支出)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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