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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分析
作者:韩康 赵天驰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 要】“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中一个非常核心的概念,它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使用价值。为了对这一概念进行更深入地理解,文章基于美国版权法中定义的四个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对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合理使用;美国版权法 一、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意味着人们可以以合理的目的使用别人的版权作品而无需获得版权拥有者的同意或对其进行支付。该行为不应该与原作品的使用产生冲突且不应该侵犯版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美国版权法在第107章中定义了用来判断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分别为使用的目的,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的程度和使用的影响。 (一)使用的目的
第一个因素是“使用的目的和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非营利性的教育目的”。这是一个对“合理使用”判断的首要指标。随着美国法院判案实践的发展,美国法院总结出一个更为重要的使用目的——“转换性”目的(transformation)。它意味着一个新作品相比于原作品来说需要在使用过程中体现新的价值、功能和性质,而这些可以通过“创造新的信息,新的美学价值,新的视角和理解”来创造而出。美国最高法院指出,一个新作品越具有转换性,其他不利于将其判定为合理使用的因素的影响就越小。也就是说,当一个新作品越具有转换性时,它就越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然而,要确定一个作品的转换性程度是比较困难的。著名案例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对实施这一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2 Live Crew band(Campbell是其中成员)对Acuff-Rose Music所有的版权歌曲《哦,漂亮女人》作了一首模仿讽刺作品(parody)。该讽刺作品保持了原作品的基本旋律和部分歌词,并加入了新的歌词、演唱风格和乐器效果。它表现了街头妓女的真实生活情况,揭露了原作品中所谓的灰姑娘与王子的童话故事只不过是个谎言。因此,该讽刺作品达到了对原作的讽刺和批判的目的,并且具有足够的转换性。尽管该讽刺作品也有获利的目的,但法院最终判定该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在这个案例中,正是该讽刺作品足够的转换性和批判的目的导致了它属于合理使用。但如果该新作品只是对原作进行了少量的讽刺而直接使用了原作中大量的内容,该行为就可能被判定为非合理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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