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主管部门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二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定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伴生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等,是已经开采并经过处理,符合国家颁布的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的合格天然气。
(二)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其附属设施、储气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液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等。
(三)天然气管道: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建设,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油气田、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气设施等生产作业区内的管道或者管网。
(四)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建设的液化天然气接收设施,包括存储、气化、装卸设施及必要的输送管道。
(五)储气设施:包括利用地质条件建设的地下储气空间和制造的储气容器,以及为实现储气功能所必需的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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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然气液化设施:是指将商品天然气通过低温工艺转化为液化天然气的设施,包括液化、存储、装卸设施及必要的运输工具。
(七)天然气销售企业:是指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八)城市燃气配送企业:是指通过当地燃气管网向消费者及终端用户输送及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九)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是指利用天然气基础设施提供运输、存储、液化天然气接收服务的企业。
(十)规模用户:是指每年天然气消费量达到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模,有权直接与天然气销售企业签订天然气买卖合同的天然气用户。
(十一)调峰:是指为解决天然气管道均衡供气与不均衡供气的矛盾,采取的既保证用户的用气需求,又保证输气管道安全平稳经济运行的供用气调度管理措施。
(十二)应急:是指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天然气供应中断或者严重失衡的工况。如发生进口天然气供应中断或大幅减少,国内天然气产量锐减,天然气基础设施事故,异常低温天气,以及其它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的事件。
(十三)用气不均匀系数:是指某一段时间内实际耗气量与该段时间内平均耗气量之比,用以表示用气量随时间波动的时间不均匀性。分月、日、小时用气不均匀系数。
第六十四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_年_月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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