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资料(最终版)
税收的主体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样的,区别在于两者所属范畴立场不同,
税收主体基于经济学范畴,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基于法学上的立场。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收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税收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而服务的。
税法的目的:1、保障国家税收收入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3、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4、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
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纳税义务人的形式和实质:实质课税原则针对于利用形式上的合法的资金转移进行实质上避税的行为,运用在当“形式”(外观)与“实质”(事实)不一致的时候,根据“实质”,而非“形式”,判断这一行为是否符合课税要素,进而适用税法进行课税。
案例:
1)出租人小彭将其财产出租之租金债权移转于稷丰,并通知承租人静斌将租金给付于稷丰,请问谁是该租金是纳税义务人?
答:租金的纳税义务人为稷丰,因为债权人获得该房屋租金的事实作为视同销售的行为,因此按照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
2)佳乐为海翚公司股东,有股利所得,但实际上是由小英出资,并借用佳乐名义登记为股东,股利依照合约由小英享有。 答:小英,实际课税原则
3)菁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将其所有股梦梦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给庭庭。请问谁是该股票股利之纳税义务人?
答:庭庭,理由同上。 股东资格的认定如有争议时,应如何认定?
公司股东资格从以下方面认定:
1)章程记载。公司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重要标准、基础标准,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的,应认定其为股东。
2)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存放在公司,记载有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额等。《公司法》规定,记载有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3)出资证明书。《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中应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4)工商登记。工商机关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登记的,即可确认其股东资格。(但不是股东认定的必要条件)
但股东资格的认定如有争议时,应已股东名册为主。
案例:承典人未缴纳房产税,能否对该承典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答: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典承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股东优先承购权(必考)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
利。该优先承购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范围: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合伙企业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
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
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案例:“小资本、高风险”
?某甲与某乙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经营具有高度环境污染风险的材料加工。为了降低潜在责任,某甲与某乙在章程中规定双方各自仅承担5万元的出资额,A公司注册资本即为10万元。后来,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对邻近的居民造成了重大损害,被法院判决承担1000万元的责任。判决时,A公司仅具有20万的资产(包括某甲与某乙的10万元出资和10万元营利)。 ?EG2.抽逃资本
?某甲与某乙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经营具有高度环境污染风险的材料加工。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某甲与某乙各自承担500万元的出资额,并于公司成立时一次性投入。在经营过程中,某甲多次从A公司抽取资金,总计800万。后来,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对邻近的居民造成了重大损害,被法院判决承担1000万元的责任。判决时,A公司仅剩于200万的资产(未营利也未亏损)。
案例结论:(否认法人人格,股东需承担责任的方式)
1.股东独自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3.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所得税之纳税义务人
概念: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要达到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关键词:住所(户籍,习惯性居住);
居住满1年(一个纳税年度365日,离境=30<90,累计不过90日免缴个税) 境外收入:(第6年开始全部缴纳)
中国境内无住所:(>1<5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之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指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以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得无论是从中国境内取得还是从境外取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 1月1日起至 12且 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 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
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授予专利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
属于特许使用费(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20%税率。
房产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
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演艺人员演出所得如何定性?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国税发【1995】171号)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区别
?所得之独立性
?劳务之专门性或技艺性 ?明星演出之特殊性
《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 ?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消费者指的的是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界定
一、有合同关系存在 二、是否限于个人 三、最终消费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 )
案例:
1.某一小镇上所有家电零售商都打出“方圆百里内谁的价格比我低,我就将价差退给您” 以上案例中的经营者联合垄断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中的第17条相关内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石油巨头不约合同涨价 和后一题一样 问题: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的理解,下列何者有误? (都正确)
A. 经营者不以取得合法执照为必要;
B. 《反垄断法》中所指经营者是限于相关市场范围内,《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无此限制
C. 相较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经营者范围是较大
D. 只要不是对消费者提供最终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即应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进入分析其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适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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