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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 图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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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 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4.4.2.10 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4.4.3 二级动火的范围

4.4.3.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4.4.3.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动火分析检测合格后的容器、管线; 4.4.3.3 除一级动火规定外的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 4.4.3.4 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4.4.3.5 全公司系统管网区;

4.4.3.6 生产区内使用没有明火的电器施工作业;

4.4.3.7 在生产区内,不属于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的其它动火。 4.4.4 三级动火的范围

4.4.4.1 动火点在周围生产工艺装置或设施防火间距30米以外并有效隔离的施工现场,经安全环保处确定认可;

4.4.4.2 周围30米内没有可燃物,没有下水系统的空地,经安全环保处确定认可。

4.5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5.1 基本要求

4.5.1.1 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填写说明见附录B)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5.1.2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产生明火的作业仅限一人动火),其余地方(如停车大修装置内、系统管网区等)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4.5.1.3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5.1.4 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4.5.1.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移到安全的地方动火;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防爆区和罐区动火作业要严格控制,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5.1.6 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4.5.2 施工及其它动火管理要求

4.5.2.1 基建、新建及1000万以上技措建设项目,距生产装置50米以外的界区施工动火(不包括地下部分),在与系统可燃物管线、设备彻底断开和清理合格,场地内可燃物质清除后,由本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召集有关单位会议,落实动火区域和安全措施,写出书面纪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动火负责单位。

4.5.2.2 原生产区域的扩建、改建工程,由维检修施工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

门和单位开会,由生产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写出书面纪要,动火由生产单位办理各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原则上新管线由通过区域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旧管线或者新旧管线碰头由管线管辖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5.2.3 工程通过生产区域的临时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生产单位负责工艺设施及下水井监护,施工单位负责地面(杂草、杂物、机具等)监护,申请办理动火时,由生产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双方各出一名专职监护人。

4.5.2.4 在生产区域外管网车间管辖的管网区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管网车间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网车间负责检查动火部位和附近的易燃、可燃介质管线情况,并检查阀门、法兰、脱水阀、排污管无泄漏后签字,并派动火监护人监护。管网车间负责工艺设施监护,施工单位负责地面监护(杂草、杂物、机具等)。

4.5.2.5 厂内烧铁丝、化沥青及需要燃烧处理物件一律在此项作业的公司主管部门指定空地进行。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生产技术处。

4.5.2.6 在无人负责的公共设施地面动火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4.5.2.7 仪表、电气、计量、钳工等在生产装置以及距生产装置50米以内电缆桥上的临时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并与生产单位共同落实防火

措施,审批动火许可证时需按级别由双方班组长、工艺员(安全员)、单位领导、安全监督(安全科)和公司安全环保处用火管理组共同签字,双方各出一名动火监护人。双方责任互有侧重,生产单位负责工艺、地沟监护,动火单位负责动火设备、地面监护。

4.5.2.8 厂内维检修的临时用电及使用成型切割机等易产生火花的用电器具,均必须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和临时用电许可证。

4.5.2.9 各单位在临时动火方面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协调和裁定。

4.5.2.10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4.5.2.1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4.5.2.1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4.5.3 机动车辆进入装置区和罐区作业管理

4.5.3.1 机动车辆进人生产装置区及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落实防火措施,并填写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工作票,属地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一车一票,作业单位作业完成后通知属地单位。

4.5.3.2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4.5.4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要求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采样器、手持式检测仪表、摄录像器材等电气设备,必须在属地单位人员监护下进行,监护人在保证使用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固定式(或便携式)可燃气检测仪检测值在正常范围内情况下,方可允许使用上述设备。使用其它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使用摄录像器材需取得生产区摄影摄像许可证。 4.5.5 监护管理要求

4.5.5.1 公司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

4.5.5.2 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门发放监护证书。监护人培训必须纳入HSE培训计划中。

4.6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4.6.1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处用火管理组批准生效。 4.6.2 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领导批准生效(有三级单位的二级单位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领导批准生效)。

4.6.3 特殊乙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处处长批准生效。特殊甲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生效。

4.6.4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在线动火作业:夜班7小时、白班9小时、晚班8小时)。延时后,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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