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由于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侵害或正在侵害公司的债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业务部门协商未果的,应当在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移交行集团政部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十六条 起因部门应当向集团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集团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后,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收集有利证据,同时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立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并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七条 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应当制作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同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向公司申请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人员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研究策划,开列证据清单,制作明确的代理意见,起草法庭辩论代理词,拟定和解方案并事先得到公司批准。
第二十条 围绕诉讼请求举证,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在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依据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展开辩论。
第二十一条 庭审结束后提交代理词。
第二十二条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应当及时签收,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收到判决后,及时与被告沟通,督促被告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十四条 判决生效后,被告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时,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能超过二年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起因人应当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通过案件代理人向执行法官通报。
第二十六条 案件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撰写结案报告,对全案情况进行总
结,形成材料向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全面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二十七条 案件执结后,案件代理人根据案件处理情况,明确案件起因部门责任,提出奖惩意见。
第四章 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法院、仲裁机构向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法务部相关人员应当代表公司代为签署、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案件起因部门在接到法务部转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日内向法务部书面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资料,法务部据此进行案情分析并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减轻、免除公司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法务部部长指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接受案件后,首先应当联系阅卷,提出应诉思路并收集抗辩证据,同时制作答辩状,准备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及时签收,并根据判决结果出具是否上诉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判决生效后,及时与原告沟通,同时督促业务部门或向公司申请款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十三条 判决生效后,由于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经办人应当代表公司协调执行法院,积极与申请人沟通。
第三十四条 案件经办人应当根据法院传唤,随时到法院接受执行询问,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应按时到庭。
第五章 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第三十五条 案件一审判决后,案件代理人应当就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做出评析,向集团法务部部长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与理由,并报公司总经理批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集团法务部部长根据案件情况指定法律事务主管或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上诉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上诉案件的立案、开庭、判决等参照起诉案件管理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案件二审判决后的申诉程序,参照诉讼案件上诉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十条 诉讼案件卷宗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以及上诉张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上应当注明签收时间。
第四十一条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可追溯性原则做好法律文书的签收登记和和案件的诉讼进展登记,做到一案一卷、一事一记,接收法律文书要同时做好专案登记和流水登记,包括来文单位、文件名称、文件编号、签收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应当按公司要求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子公司诉讼类法律事务可以参照本程序文件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规界定及处罚
第四十四条 凡是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损失的,处以20-100元一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处以事故损失金额累计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处于待岗以至辞退处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累计罚款如下所示:
损失额≤2000元,按100%比例罚款;
2000元<损失额≤50000元,超过2000元部分按10%-50%比例罚款; 损失额>50000元,超过50000元部分按1%-10%比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规者的处理由直接上级提报,间接上级终裁,如果直接上级未及时发现或者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对与该直接上级处于违规者的同倍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务部。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执行,修改也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战略运营部备案、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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