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工资由各村从当年村集体经济纯收入可支配现金总额中提取适当比例,经镇党委审核批准后发放。村集体当年发生新增债务的,村干部不得享受效益报酬。
3、村干部报酬的发放标准。市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不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考核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报酬的1/3;其他村干部同步建立配套的报酬落实机制,依据村干部责任、贡献大小,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每年的具体标准由镇经济服务中心提出测算方案,报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
4、在职在编村干部的工资在市转移支付中按规定列支。 5、非定编等特殊人员的报酬由村研究确定,报镇党委备案。 二、村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村在职在编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出资。
2、村在职在编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全额出资。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村干部,如生病,镇、村两级不予报销其医疗费用。
3、对新任用的村干部,在全镇村干部额定编制数不变、出现缺额的条件下,方可按照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按规定为新任用的村干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4、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事工作由镇组织科负责,测算工作由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具体负责,缴费工作由财政所牵头,按照规定催缴、扣除、办理。
第六章 村干部的纪律、作风、奖惩、问责
一、严肃纪律作风
1、严肃政治纪律。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执行上级各项决定,要求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镇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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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杜绝个人自由主义。
2、严格工作纪律。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严禁推诿扯皮、刁难顶撞、畏苦怕难、自行其事。工作日中午严禁酗酒。
3、强化群众纪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全力解决民生问题,严禁态度蛮横,吃拿卡要。
4、强化经济纪律。加强干部自律,廉洁从政,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禁贪污挪用、违规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严格法制纪律。带头遵纪守法,严禁参与赌博以及发生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符的各种行为。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问题及时、妥善处臵,严禁参与和煽动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和家族宗族派性斗争。
6、严明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上级和镇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严禁无故缺席。认真开会,做好记录,遵守会场秩序,不大声喧哗,交头接耳,随意来回走动,自觉将通讯工具设臵在震动状态。
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
1、述职述廉测评。在每半年组织一次的述职述廉会议上,由参加会议的党员、村民代表,所在村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根据村干部的述职情况,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测评。测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2、考核测评。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换届、调整、考察时进行民主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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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议结果由镇党委统一汇总,采取适当形式反馈,并存入村干部个人档案。
4、不称职票超过30%的,经组织确认,由镇党委实行诫勉谈话。
三、村干部的奖励
1、物质奖励。村干部在年度考核、单项工作和中心工作中根据具体考核意见,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原则上奖励到个人,一般不作为集体经济收入来源、不用于办公经费或者工程投资。
2、精神奖励。村干部在年度考核、单项工作和中心工作中根据具体考核意见,可以获得各种荣誉称号。
3、晋升依据。优秀村干部获得的各种奖励,对照相关条件,可以作为晋升的重要依据,包括提拔使用、明确职级以及根据市统一部署要求,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专项编制人员。
四、村干部问责制
1、问责内容。问责的内容包括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三种。“不作为”,即,在其位、不谋其政,脱岗离岗,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对各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问题采取拒绝、抵触、放任的态度和行为。“慢作为”,即,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热情不高,动力不足,执行力欠缺,畏苦怕难,推诿扯皮,拖拉怠工,工作业绩较差。“乱作为”,即,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吃、拿、卡、要,不依法行政,欺下瞒上,班子不团结,勾心斗角,刁难顶撞,态度骄横,作风粗暴,服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坏。
2、问责程序。(1)广泛监督。在强化组织监督的基础上,通过阶段考核,走访座谈,述职测评,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开门纳谏,强化社会监督。(2)组织审定。镇党委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问责对象、方式和期限。(3)实施问责。与被问责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听取问责对象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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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反馈。(4)落实整改。确定整改联系人,落实整改措施。(5)考核鉴定。检查整改措施,对现实表现作出鉴定,以便作出撤销决定或作出进一步处理。
3、问责方式。问责分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交纪检监察查处等七种。
4、结果运用。问责与干部的年度考核和推优、聘任、晋升相结合,被问责对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和物质奖励,一年内不得晋升。
五、辞职制度
村干部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三种类型。 1、自愿辞职
(1)村干部由于能力、身体及不能发挥专长等原因,要求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自愿提出辞职。
(2)村干部自愿辞职,由本人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镇党委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作出接受与否的答复;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辞职,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一般干部自愿辞职,由本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研究答复,报镇党委审批备案。 2、引咎辞职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引咎辞职: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2)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集体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3)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4)个人品德、行为不端,或发生其它与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符合上述四种对象的村干部,应主动向镇党委递交引咎辞职申请,镇党委在接书面申请后15天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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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令辞职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令辞职;
(1)在全镇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处于全镇末位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
(2)连续两年完不成镇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
(3)单项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在末位的村党组织书记;
(4)一年内,两次中心工作考核在末位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干部;
(5)群众公认度低,干部考察民主测评结果连续两年不称职率超过30%,且测评结果与组织考察掌握的情况一致的; (6)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7)旷工连续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8)符合引咎辞职条件,而本人不主动递交辞职申请的。 责令辞职由镇党委根据考核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下发书面通知。对责令辞职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周内可以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镇党委未作出撤销或更改处理决定之前,责令辞职决定必须执行。
第七章 村干部的退职、病退、辞职、离职及相应待遇
一、正常退休人员
原则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的村干部,根据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病退、免职、落选、辞职等人员
1、病退人员。村干部因病,经市以上有权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由市社保部门按规定办理病退。不符合病退条件的,由镇党委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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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干部被免职、落选或辞职的,根据镇《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办理,原则上其免职、落选或辞职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就业处档案托管中心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由个人全部承担。
3、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三、有关具体问题
1、工龄按省、市有关规定计算。
2、村干部自任职起计算工龄;工作期间如中途脱节,则采取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算工龄。如前段工龄已享受一次性补助,不再计算工龄,以最后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工龄。 3、凡已办理退职手续的村干部原单位一般不得继续使用。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由所在单位申请,报镇党委同意后,方可临时聘用。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暂行办法由镇组织科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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