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文物博发〔2008〕42号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2008-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管会(文化厅、局),各直属博物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博物馆免费开放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馆藏文物(含标本等藏品)的借用行为,促进馆际文物资源的整合,提升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和文化传播功能,现就加强馆藏文物借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馆藏文物借用的许可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两家或多家文物收藏单位利用本单位文物联合举办展览,应由办展单位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馆藏一级文物借用许可程序
(一)申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文物收藏单位之间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由文物借出单位向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文物借用申请后,应当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受理。若借用的馆藏文物属于后文第四条所列限制范围的,应
由借出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3名以上文物科技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对该文物的现状、可否外借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三)批复: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对相关材料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许可借用的批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单位。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四)备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将馆藏一级文物借用的批准文件和所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馆藏一级文物借用申请材料
(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申请书。包括:借出文物的原因、去向、用途、期限、档案(复印件),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式;
(二)专家评估意见;
(三)借用合同(样本见附件);
(四)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和保障安全措施说明;
(五)文物目录清单,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并附文物照片;
(六)借入方单位的性质、基本情况简介等;
(七)借出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四、馆藏文物借用的限制范围
下列材质和范围的馆藏珍贵文物的借用,应严格限制。确需外借的,必须组织3名以上文物科技保护、博物馆方面的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一)简牍、帛书;
(二)元代以前的书画、缂丝作品;
(三)孤品;
(四)唐写本、宋刻本古籍;
(五)宋代以前的大幅完整丝织品;
(六)唐以前的泥塑造像;
(七)民族、宗教文物中的敏感文物。
五、境外借用馆藏文物的审批
国内文物收藏单位将文物借予境外文博单位办展,或开展科学研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馆藏文物的借用工作,认真研究本行政区域内馆际文物借用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立足文物安全,切实加强对文物借用活动的管理和引导,促进博物馆的文物资源整合,创造更多更好的博物馆文化产品,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
附件: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借用合同(样本)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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