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本协议签订后“包销期限”届满前,甲方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该项目的任何商铺。
9、在甲方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齐全部房款后,应积极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地产证手续。因甲方手续不齐全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视为甲方违约。
10、因甲方原因导致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视为乙方已完成该商品的包销任务。如该商铺如溢价销售的,甲方应按约向乙方支付溢价款。
11、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配合乙方办理商铺质押或将商铺房产证交乙方保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包销期限内,商铺的租金收益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收取租赁押金。 2、乙方所委托的销售代理方或中介公司应具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保证其销售代理经营的合法性。
3、按约向甲方缴交包销定金,并享受及承担“包销期限”内自主定价、自行销售的利益及风险。
4、自行编制具有本项目的商铺价格方案、销售推广计划、广告宣传计划,并自行根据项目销售、推广需要,选择专业广告公司、媒体、礼仪公司、中介公司等单位配合乙方的运营工作,并承担项目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广告费、展销费、楼盘现场包装费、促销活动费、中介费以及展板、网络、楼书、宣传海报、销售工作人员名片、户型册、交易文件等资料的设计、制作费用。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擅自超范围承诺客户,误导客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增减销售认购书及合同条款,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对每一个商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实际买受人与甲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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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通知实际买受人交付首期款、催收房款及协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实际买受人入伙等后继服务。
7、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对部分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装修时,乙方可改变房产的主体结构,但不得影响安全使用。若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书提前终止时,商铺装修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8、乙方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乙方将其中的商铺对外出租,应以甲方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包销期限届满后的租赁收益在未由实际买受人承接前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对方支付款项,或者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定金,每延迟一天,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违约不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商铺交付给乙方销售,或者中途无故中止/终止协议,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包销定金给乙方,乙方已为销售活动产生的销售宣传推广费用、销售物料、交通、餐饮、住宿、销售人员工资等费用,亦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已售出部分商铺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已售商铺的溢价款项。
3、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中途终止协议或未付清甲方铺款,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定金。
第九条、通知送达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书确定的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以信函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对方,以信函方式通知的,通知自信函发出之日起生效。双方确保本协议书是上之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准确无误。如一方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有改变,须在变动之前3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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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条、管辖
本协议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项目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其他
1、若乙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的约定冲突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以本协议书约定为准。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可以会议纪要、补充合同等形式加以明确,均具有法律效力。
3、本合作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作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公司 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二〇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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