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教育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办法
为了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县实际,制定如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办法。
第一条、评聘考核范围和对象
在县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教研室等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岗任职教师和从事相应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评聘考核的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按需设岗,按岗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评聘。
第三条、参加评聘考核的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2、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教书育人;
3、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师生关系健康、良好; 4、以“学为人师、行为示范”为准则,为人师表,道德高尚,遵纪守法,崇尚科学,严于律己,有团队合作精神;
5、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能够认真、负责地完成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具有进取精神;
6、具备《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
职务资格评审条件》中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四条、评聘考核程序
1、个人向所属学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各单位对申请参加评聘人员的资格、获奖证书等进行审核; 3、按第五条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考核评分,并在本单位内按相应专业技术级别排名,进行公示;
4、填写《大通县教育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评分表》,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名,最后由申请人确认,确保申请人知情;
5、各单位将《大通县教育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评分表》(按排名装订)及公示材料上报教育局;
6、教育局根据各单位岗位设置名额指标给予聘任或推荐参加评审。 第五条、评聘考核评分细则
评聘考核分共性标准和个性标准进行考核:共性标准由教育局统一制定,占考核总分72%;个性标准由各学校、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从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民主测评办法、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工作量化考核细则,经教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后执行,占考核部分28%。
一、共性标准
主要从民主测评、资格评分、获奖证书评分三个环节进行,总分为72分。
1、民主测评(8分)
⑴在教职工代表(应达到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和学生(申请人现任的任一班或全校的学生代表)中间进行测评,最后将得分换算成8分制,保留两位小数;
⑵本项得分为4分以下或师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请人当年参加评聘资格。
2、资格考核(54分)
⑴工龄每年计0.6分,计算方法为今年的年份减去参加工作年的年份;
⑵最高学历研究生毕业及以上计2分,本科毕业计1.5分,专科毕业计1分,中专及以下计0.5分(各种结业学历按相关规定对待,研究生结业证和党校学历不计分);
⑶任职年限在聘任工作中指比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每年计1.5分)和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每年计2分)之和;在评审工作中指现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每年计1.5分);计算方法为截止年的年份减去任职年的年份。
⑷任职以来曾参加支教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根据个人支教工作情况,加0.5分;二、三类乡镇,根据辖区学校条件,最边远艰苦条件学校(1-2所)人员可根据工作情况加0.5分;
以上四项评分最后按四项之和计分,超过54分按54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3、获奖证书(10分)
获奖证书根据证书的不同分为如下两大类: 第一类获奖证书(6分)
指任职以来(任比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低一级职务以来,下同)由各级政府和政府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十杰教师”、“十佳教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师德标兵”、“优秀少先大队辅导员”称号;由各级政府专门授予的与其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按颁发单位行政级别确定分值:相当国家级及以上计6分,相当省部级计5分,相当市厅级计4分,相当县处级计3分,相当乡
科级计2分,相当校股级计1分,以最高级别只计一次分,不累计。
第二类获奖证书(4分)
除第一类获奖证书之外的与其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获奖证书,获奖证书分值按《第二类奖项评分对照表》确定,以最高级别只计一次分,不累计。
二、个性标准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从教案、课堂教学、作业批改、班主任工作、课外教研、课程改革、工作量、工作成绩、参加学校活动和学习、工作积极性、考勤、教学辅助工作性质、乡镇各学校的地区分布等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工作制定相应量化考核细则(该细则中不能对第五条第一款共性标准中的四项内容进行重复考评,校龄不能计分),总分为28分;
2、按制定的量化考核细则对申请评聘人员任期内(原则上至少考核两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最后将分数换算成28分制,保留两位小数;
3、单位各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核算为工作量,不能单独计分; 4、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本项得分为零; 5、各单位对申请参加评聘人员做出书面鉴定。
第六条、各单位要建立评聘档案,保存所有参加评聘人员的有关材料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在评聘工作中申请人弄虚作假,取消当年及后两年评聘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大通县教育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办法》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大通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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