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 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 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 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支用额度:
1.支付日常活动费用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购买库存物品或购建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库 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 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应缴增值税” 科目。
3.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按照退回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等科目。
(四)年度终了,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 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 目。
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 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 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科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
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年度终了注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 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 存款”、“信用卡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并在采购地银行开立采 购专户,将款项委托本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 证时,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 回本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二)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按照取得的 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发生支付,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库存 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余款或因本票、汇票超过付款期等 原因而退回款项,按照退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信用卡,按照交存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相 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 金的,按照续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单位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 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按 上述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021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 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 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
年度终了,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 政直接支付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 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款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
年度终了,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 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
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 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财政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121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专业及其辅助活动、经营活动等 应收取的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 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接受服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 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要上缴财政的账务处理
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 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应缴增值税”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收账款收回后需要上缴财政的的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出租资产尚未收到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 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应缴税费,贷记“应缴增值税”、“其 他应缴税费”科目,按照扣除应缴税费后的净额,贷记“应缴国库款” 科目。
2.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物资已发出并到达约定状态且尚未收到款 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
置净收入)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应 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 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 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借记本科目,贷 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应收 账款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 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转入待处理资产时,按照待处理的应收账款 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 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应缴国库款”等 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16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 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的定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支付可 以收回的订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涉及增 值税业务的,还应按照价款和增值税分别设置明细科目。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预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时,按照相应预付账款金额,借记“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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