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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相关概念及应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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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相关概念及应用指导

大纲

一、学术界关于宪法概念的定义

二、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四、宪法修改的限制 五、宪法解释的分类 六、宪法监督的分类

七、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八、英国《权利法案》的内容 九、法国《人权宣言》介绍 十 、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十一、我国主要的民主党派 十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

十三、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人的权利 十四、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权利与义务 十五、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原则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学术界关于宪法概念的定义

T02: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T03:宪法的本质 T04:宪法修改的限制 T05:宪法解释的分类 T06:宪法监督的分类

T07: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T08:英国《权利法案》的内容 T09:法国《人权宣言》介绍 T10: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T11:我国主要的民主党派 T1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

T13: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人的权利 T1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权利与义务

T15: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原则

正文

一、学术界关于宪法概念的定义

学术界关于宪法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一些:

1、从宪法规定内容的角度去定义宪法。德国《梅耶百科辞典》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和宪法理论的意义上来说,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对其政治权力的划分。”

2、从宪法表现形式的角度去定义宪法。马金驿认为:“一群成文的或者不成文的基本法而规定高级行政官吏的权力以及人民之主权者,称之为国家的宪法。”

3、从强调宪法的功能和作用的角度去定义宪法。美国学者特里索利尼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 4、从强调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角度去定义宪法。《美国百科全书》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和。”日本的《新法律学辞典》认为:“宪法是指国家统治体制基础的法(根本法或者基础法)的整体。”

5、从强调宪法的政治性、阶级性的角度去定义宪法。英国学者詹宁斯认为:“宪法的性质依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性质而转移。”何华辉教授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根本法。”

从某个角度、某种意义上去给宪法下定义,是揭示宪法含义的重要方式,它具有简明、深刻的特点,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很大的弱点,就是它的不全面性。

二、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是指“人民的权力”或者“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1、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里,没有、也不可能实行近现代具有普遍形式的民主政治,所以也不可能有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与宪法学。

2、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资产阶级民主事实之后的产物。为了反对封建势力的复辟,资产阶级必须显示,并用事实证明自己确立的制度确实比封建制度优越;为了防止工农革命,资产阶级必须把本阶级的民主装扮成全体国民的民主,必须把革命过程中提出的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理论,以及自由、平等、法治等学说至少在形式上予以实现,以便欺骗和麻痹工农群众;为了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发挥本阶级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也必须确认本阶级成员的民主权利,并通过各种形式来保障他们确认享有的和形式上的民主权利。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最好的办法便是

把已经争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规定、确认民主事实的法律提高到根本法的地位。

3、同样,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争得民主之后,也颁布了自己的宪法,确认了自己取得的胜利成果,使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由此可以看出,宪法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分不开的。没有近代民主政治就没有宪法,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内容,宪法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本质是相对于现象来说的。科学研究的任务在于,确定要认识事物的表面形式,透过现象,揭示本质。在哲学上,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它从总体上规定事物的性能和发展方向,因而宪法的本质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

关于宪法的本质问题,与宪法的概念一样,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论。就宪法所体现的意志来说,有神志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和阶级意志论等等。

1、神志论。即神的意志论,是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者间接地归纳为神或者上帝的意志,宪法是神或者上帝意志的体现。法国的马里旦认为,国家、政治社会和人民都不是主权者,只有上帝、基督代理人和神学家才是主权者。他说:“在精神领域,是有一个有效的主权概念的。上帝,这个分开的主体,是统治被统治世界的主权者。”由于宗教和历史的原因,神学法律思想对一些国家的宪法有着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国家宪法是以上帝或者真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瑞士宪法前言规定:“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第二,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据上帝的意志制定的。第三,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真主。第四,有的国家规定,圣灵是权力的来源。真主的启示是法律的基础。第五,有的国家规定,教律是国家立法的源泉。第六,宪法的基本原则要忠于真主。

2、全民意志论。全民意志论将宪法的本质归纳为宪法体现或者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就是宪法体现全民意志的典型理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认为,国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必须属于人民。如果政权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可以废除原先的契约,重新订立新的契约,组织新的政府。这种观点在一些国家的宪法性法律或者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美国、法国和西班牙宪法。然而,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此,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而绝不是全民意志。

3、意志调和论。顾名思义,是说宪法是各种意志调和的产物,是各个阶级、阶层和个人意志调和的产物。法的意志调和论与法的全民意志论一样,也是剥削阶级的一种法学理论。剥削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蒙骗广大人民群众,也常常把自己的法律说成是各个阶级的意志,代表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法的意志调和论引进宪法领域,也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当时流行的社会契约论不仅体现了全民意志论,同样也体现了宪法的意志调和论。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4、阶级意志论。是指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宪法与宪法学的阶级属性。阶级意志

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何华辉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际根本法。”宪法阶级意志论不仅反映在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著作中,而且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学者也承认宪法的阶级意志论。美国批判法学家们也认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在“神化了的教条之后掩盖了社会统治集团的利益。”宪法的阶级意志论也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统治阶级需要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总章程,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修改的限制

1、宪法修改受不受限制?

有两种学说。第一,肯定说或者有限说。宪法的修改应该受到限制,宪法的根本精神不能成为修改宪法的对象。如果触及宪法的基本精神,那不是修改宪法,而是破坏宪法。第二,否定说或者无限说。宪法的修改不该有限制,凡是依照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对任何条文都可以进行修改。第三,我们的观点,第一种学说即有限说比较可取,因为修改宪法不是重新创制宪法,是在宪法原有的基础上的变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改变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条文或者不适当的条文,使其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动摇了原来宪法的基础,那就不是修改宪法,而是重新制定宪法。

2、宪法修改的限制。

第一,在内容上的限制—宪法明文规定宪法中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有的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的基本精神或者基本原则不能修改;还有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某些宪法条款不能修改。第二,在时间上的限制: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后,非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得修改;有些国家规定宪法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得修改;有些国家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期间,即要定期修改宪法。有些国家规定在国家处于非常时期不得修改宪法。

五、宪法解释的分类

1、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把宪法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有权解释也叫正式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所做的解释,包括立法机关的解释、司法机关的解释以及专门机关的解释。无权解释也叫非正式解释,这是由学者、社会团体等对宪法所做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者学术团体对宪法所做的解释。任意解释是指有社会团体、公民对宪法所做的解释,无权解释的特点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解释的目的和用意不同,分为补充解释和违宪解释。前者是指有权机关为了使宪法条文便于实施而做的说明或者补充。后者是指有权机关对法律性文件和特定的行为主体是否违背宪法而做的解释。

3、根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文法解释是用文法规则分析宪法规范的文字排列联系及标点符号和句子成分,解释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进行文法解释要把握文字通用的含义。逻辑解释是指运用逻辑的办法,对宪法规范的内容以及所用的概念的内在联系的分析,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以避免前后矛盾,求得对宪法规范的一致理解。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宪法制定的历史条件,制宪机关对宪法草案的报告和制宪时报刊上的讨论,对比历史上的宪法规范,阐明宪法规范的含义。系统解释是指从一个宪法规范与其他规范的联系以及这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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