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同时马克思列举 旧的书报检查令曾声称该法令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只有五年有效期限,然而实际却盛行了22年之久,新的法令直接移花接木,想用新的书报检查令代替在之前提到的新闻自由时期。这无疑是混淆了新的书报检查令与新闻自由的极大的区别,再度为书报检查令披上维护新闻自由的羊皮。
马克思还在文中提到“当时期望颁布的是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而现在期望颁布的则是关于书报检查的法律”。这是在警醒人们,有关于新闻出版的法律首先应为新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而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制约。不谈及新闻自由的法律,无异于为书报检查提供了一柄利剑。
也正如马克思所评价的那样,“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新闻出版自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版的。”
(二)新闻自由的权利与义务:评论与监督
马克思理想的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有权利自由的发表言论,表达对各个阶级、政府、政党、其他言论看法和意见的评论自由。并希望通过意见的自由表达,引导社会舆论,以舆论的力量实现对执政党、政府的监督功能。这便是马克思曾经提到的:拥有出版自由的报刊,是社会的第三个因素。十分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媒介“第四权利”理论。因而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针对书报检查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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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发表意见做出的各种限定如:“严肃、谦逊的笔调”以及“倾向善良”等,进行毫不客气的抨击和批判。也反对该法令剥夺新闻报刊舆论监督权利的阴谋。
针对新的报刊检查令中的两条规定:“凡使用侮辱个别人的词句和做出败坏其名誉的判断的作品,均不得发表。”、“凡怀疑个别人的或者整个阶级的思想的作品,使用党派名称和进行类似人身攻击的作品,也同样不得发表。”马克思指出,由于并没有给出侮辱性、败坏名誉性的言论的具体客观标准,那么检察官实际上可以随着自己高兴的处置某些言论了,更糟糕的是对一个阶级使用党派名称的反对性言论都被完全禁止,因为在与某个阶级的斗争时不可能不提到该阶级、党派、团体的名称其实际结论就是:既不准报刊对官员进行任何监督,也不准报刊对作为个别人组成的某一阶级而存在的机构进行任何监督。也就是说,新的报刊检查令剥夺报刊进行舆论监督的功能。 (三)将倾向作为标准的检查令是恐怖主义的法律
新书报检查令还宣布:凡对整个国家管理机关或个别部门加以评价的作品、凡根据业已颁布或尚未颁布的法律的内在价值对这些法律进行讨论揭露错误和缺点指出或提出改进办法的作品,只要他们的叙述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不能仅仅因为他们不符合政府的精神而禁止发表。这条法令不可谓不冠冕堂皇。但马克思抓住了倾向二字:反对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乃是恐怖主义的法律。
马克思认为:“倾向的书报检查和书报检查的倾向这就是自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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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新检查令带来的礼物”。而且指出法律只应该惩罚行为,那种惩罚人的思想的法不是国家为保护公民的平等自由等合法权利而颁布的法,其实只是一个阶级或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阶级或另一个党派的工具因为这种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在事实上剥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与自由。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
三、马克思新闻自由观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确实只是局限于该法令本身,表达一种对书报检查令限制新闻自由事实的抨击和愤懑。但是我们却能从中显而易见的推断出马克思的新闻自由观。秉持着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我们进一步来探讨我国新闻出版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这是十分有意义的。
(一) 认识并承认新闻自由对人与社会发展的意义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世界性的交往革命发生以后,迫于生存需要的精神交往和心理需要带来的不自觉的交往,将让位于人的自我实现和精神享受等较高级的交往形式,其结果是马克思所说的“个性得到自由发展”。在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人民报刊(自由报刊)起了重要的作用。[3]
然而目前,我国的报刊体制受党和国家管控,书报检查制度与马克思的时代相比,其严格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如马克斯所说:“受检查的报刊非但不能促进人的发展,而且既扼杀民族精神,败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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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养水平——伪善——是同它分不开的??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它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耽于幻觉,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样耽于这种幻觉。因此,人民也就有一部分陷入政治迷途,另一部分陷入政治上的不信任,或者说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顾个人的庸人。”[4]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重视报刊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但他们并不认为报刊是万能的。无论报刊的影响多么广泛,它毕竟只是一种精神力量,而“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 (二) 强调舆论监督是新闻自由的内在要求
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政党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及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行为的批评和揭露,是媒介环境监测功能的体现,也是新闻体制改革对传媒发展提出的要求新闻自由作为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第三权力,应成为沟通民意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协调社会关系社会主义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领域实现对资本主义的全面超越,这是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工人阶级政党夺取国家政权后,必须让新闻自由为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主权服务。[5]
工人阶级政党报刊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批评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领导,既要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又要坚持独立自主和新闻自由。 (三) 促使新闻自由实现政府与人民群众良性互动
对于一些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具体生活困难,自由的新闻传媒可以较为迅速的汇集、表达,引起政府关注。在这方面,由于政府受规模、人力所限,其处理能力、反应速度显然比不上新闻传媒,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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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领域,应发挥新闻传媒的长处,通过新闻传媒的报道来引导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6]电视、广播、报纸有如“曝光台”、“人民信箱”等栏目可以作为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政府也应该建立相关的工作机构及时对新闻传媒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加强与新闻传媒的信息沟通与传递。
新闻媒体还可服务于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服务于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服务于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7]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的中国,贫富分化的加剧,官商腐败的横行,中国同样需要社会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弥合官民裂痕、重建官民和谐,我国社会需要构建一个公众参与的监督平台,这其中以能够提供更为宽松的自由表达空间的网络为代表的媒体,扮演了“瞭望者”、“减压阀”的良性互动角色。
引用文献
[1] 《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 乌有之乡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0/200810/53186.html [2] 《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再探》展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
[3] 《新时期我国新闻自由研究述评》郑保卫.樊亚平.周雅丽 当代传播2008(1) [4] 《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视阈下谈新闻自由》周清卿 学理论2009, (27)
[5] 《新闻自由中的平衡》杨晓冬 新闻爱好者(下半月)2008(8) [6]《关于新闻法学研究的思考》林爱珺 2004-2005年新闻法学研究综述 现代传播2006(3)
[7] 《论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特征及其保障与界限》孙严冰 燕山大学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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