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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统计表》,各司法所应当每月28日(如有改变另行通知)前向县局上报当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排期情况统计表》。
10、健全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并定期集中归档。
(四)加强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11、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积极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渠道作用。
12、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帮助当事人认识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13、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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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14、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防,并填写《回访纪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后劲
15、改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设施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人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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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桌椅,配备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和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的档案柜。
16、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积极争取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制定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规范化调解委员会认定标准
17、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规范化调解委员会:
(1)五项工作(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均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
(2)书面调解协议制作数要达到全部调解案件的50%以上;
(3)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或民转刑案件;
(4)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群众性上访;
(5)未发生调解员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6)未发生其它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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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司法所要加强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调度,推动规范化建设活动顺利开展。严格落实责任制,要带着感情抓落实,切实做到发展压力层层传递,工作动力级级提升。县司法局将对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每季度调度一次情况(各司法所要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情况上报县局),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规范日常工作,积极争创规范化调解委员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实践创新,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化建设活动中的问题,努力将人民调解与基层民主政权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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