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协议
附件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票据池业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客户)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一条 为适应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企业客户票据一体化管理及融资服务需求,丰富票据托管产品服务内容,促进票据托管业务正常发展,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乙方依据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以及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的行为。
甲方对已托管的票据在办理贴现、质押、委托收款等相关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在乙方办理。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甲方保证托管在乙方的票据必须是其未到期、合法取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真实有效的票据。
第四条 每笔办理票据池业务的票据托管期是指,从甲方收到乙方同意办理该笔票据托管的票据托管业务申请表回执联起,至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止的期间:
业务协议
1.客户办理基础业务时提回票据并签收;
2.客户办理固定票据池业务时提回溢出票据池余额的票据并签收。
3.客户办理流动票据池业务时调整票据池额度,并提回溢出票据池余额的票据并签收。
4.客户办理贴现、质押而造成票据权利转移;
5.受理客户的申请为其托管票据办理委托收款;
6.其他票据转移或票据权利转移的情形。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有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现申请通过以下账户办理票据池业务。
账户名称: ;
账 号: 。
选择以下业务类别:
基础业务 □
增值业务 : 固定票据池 □ 流动票据池 □
其中基础业务指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信息等;票据池业务指在基础业务基础上,办理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增值业务中固定票据池指其中固定票据池指约定票据池中票据总额度;流动票据池指约定票据池中票据额度下限。
第六条 票据池业务办理成功应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为 ,支付方式为乙方从甲方指定的以下费用账户扣收:
账户名称: ;
账 号: 。
票据池业务中涉及到的查询、委托收款等费用另行收取,收费标准按《支付结算办法》及乙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授权指定专人到乙方办理票据托管、提回、质押等票据池业务,并向乙方留存指定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号码。乙方应根据甲方留存资料对甲方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在确认甲方人员身份后予以办理票据池业务。对于经核实甲方人员身份不符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票据池业务。乙方向甲方核实甲方人员身份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甲方授权人1: 证件类型及号码: 甲方授权人2: 证件类型及号码:
第八条 甲方授权办理票据池业务的指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主动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
业务协议
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不通知乙方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须按照乙方要求正确填写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票据池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因甲方提供的信息虚假、错误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在此确认其在票据池业务托管申请表、票据池业务解除申请表等申请表上加盖的银行预留印鉴与甲方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提交的票据池业务申请,对甲方申请票据池的票据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经乙方审验不符合规定的业务申请和票据,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票据池申请。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办理票据池业务应开立专用保证金账户,并按客户设立票据池业务台账。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乙方应记录每个客户每日发生的保管、解除和发出托收的票据金额和笔数。办理增值业务中固定票据池的票据,乙方应每日审核票据到期日,并在票据到期日前十日通知甲方及时补充新的未到期票据并登记票据池业务台帐,确保票据池内票据总额不低于固定票据池额度。如甲方不能保证新的票据补充进来,则现有票据到期托收回来的款项直接划入专用保证金账户,甲方暂不能使用,直至固定票据池补足额度;如遇固定票据池额度不足,未补充新的有效票据,且到期票据未及时划回,则乙方有权从甲方结算账户中转入相应金额至保证金账户,如甲方结算账户余额不足,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票据池业务。办理增值业务中流动票据池的票据,双方约定流动票据池金额下限,甲方可根据自身持有票据情况,选择变更流动票据池金额并登记票据池台帐,但不得低于以乙方与其约定的流动票据池金额下限。
第十二条 甲方在办理票据池业务时,可同时填写委托收款凭证,要求乙方将已完成委托收款背书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日前直接办理委托收款,划回款项入协议约定账户。甲方对已完成委托收款背书的票据不得在票据托管期提回。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已提交的业务申请的处理情况,乙方应及时予以查复。 第十四条 乙方对于甲方申请办理票据池基础业务时,应确保托管票据的真实有效性,甲方在辨别票据真实性时不应依赖于乙方的托管票据行为,甲方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乙方对于甲方申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并进行后续票据质押授信、贴现等业务时有权审验票据的真实性。对甲方申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存在虚假、纠纷或其他权利瑕疵及违法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及后续的票据质押授信、贴现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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