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奖励办法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按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高空作业”系指在距离基准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低温作业”系指常年在低温环境进行的作业。 (三)“冷水作业”系指常年在冷水里进行的作业。 (四)“夜班劳动”系指从二十二时之后至凌晨上班的劳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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