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
那么,这样“治世”起来,哪里还有一点担忧和忧愁呢? 后就“法制管理”来说。老子认为,“法令滋张”的结果,就必然会出现“盗贼多有”。为什么?老子明确指出:“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人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故“法令滋张”的结果,必然导致“言出法随”、“政出多门”,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这就不可避免的给各级官绅贪污、勒索百姓造成可乘之机,各级官绅从中混水摸鱼,就会导致百姓在不能摆脱重负之下而沦为“盗贼”,甚至造反和起义。同时,在老子看来,“法制”本质上表现为“以力服人”,而与“以德报怨”、“以德服人”相悖。故“法令滋张”的结果,必然会导致百姓产生“畏法”、“惧法”的心理,和产生逆反心理,而导致负面的影响和作用,从而失去法制的真正效力,失去民心。因此,“慎法”和“少法”,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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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老子“无为而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在这里,可以给老子的“无为而治”下一个定性的结论:老子所谓的“无为而治”,它是突现“民心”和“契约”思想的反映,是统治者顺应民心的治世立场和态度,是统治者的立场向百姓立场靠近,甚至一致的根本办法和措施,是统治者消除“武”、“戈”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德治”政治,并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重要表现。
然而,时至今日,理论界对老子的“无为而治”仍存误解。有人认为,“无为而治”是“阶级调合”。这是错误的。因为,老子清楚的看到,在阶级对抗的情况下,一旦统治者忙于“利已”,则必然导致“伤民”。而正是“伤民”,使得在阶级社会中历来“武”、“戈”不息,甚至出现被统治者的“造反”、“起义”,带来社会的震荡。故在“利已”和“伤民”之间,老子认为,只有统治者“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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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无为”,方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同时,老子认为的这种“无为”,是在不影响既定的统治秩序之下的,并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无为”。故这种“无为”,保证了统治者在“契约”关系中的“一般既得利益”,而杜绝,或者牺牲的是统治者超越“契约”关系而对“特殊利益”的追求。可见,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经济调合”并不存在。正是如此,老子的“无为而治”,就不是反映的一般阶级的“经济”范畴之间的斗争问题,不是反映的一个“经济”问题,不是反映的“阶级调合”问题,而是反映的一个“是否顺乎民心”的“政治”问题[3]。 在老子看来,只有统治者顺乎民心,才能最大限度的代表百姓的意志,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起百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繁荣。从中,也就实现了统治者的“无为”变“有为”。
还有人认为,“无为而治”就是“放任自流,不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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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限制干涉”、“不管理或少管理”、“少干涉、少作为”和“有管理而不干涉”等等,这些认识完全是错误的。因为,老子的“无为而治”并非是不要管理、减少管理,其根本,是在于强调以“契约”为基础的管理。其道理勿需多说,且看历史事实。西汉初,由“黄老之术”所形成的“反秦之弊,与民休息”的大政方针,无疑的,就是西汉初期的“契约”关系的集中反映。期间,汉初统治者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实现社会稳定,和增强国力,维护和执行了这个“约定”,或者说“承诺”。因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百姓,特别是农民的利益。但是,在杜绝“伤民”、“伤农”方面,则打击豪强、抑制商贾;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甚至消灭了那些引起社会动荡的诸侯王。可见,“无为而治”就是不要管理、减少管理之说,失之偏颇。
综上所述,老子揭示的“德治”政治思想,它以老
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
子的“无为而治”观、“善恶”观,和“契约”观为条件,因而构成了建立“和谐”社会的条件。那么,这个“和谐”社会是怎样的呢?这就是:统治者只有自觉将“有为”变成“无为”,将“刚强”变成“柔弱”,并甘居“柔弱”的地位,实行“德治”政治,这样,才能够实现统治者的政治立场的根本转变,才能够代表百姓的意志,并使统治者的社会“利益”与百姓的社会“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而使“武”、“戈”止息,出现“德善”、“德信”,和上下“同心”、“同德”的政治局面,以共同实现对社会历史的推进。正是如此,老子的“和谐”社会就出现。
由此可见,老子“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的伟大贡献。其伟大意义在于,如果说“国家”、“阶级”的出现深刻表现为人类“文明”的话,那么,老子“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就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具有承前启后的、至今有着强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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