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九届莒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政协第九届莒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一、职责
(一)决定召开并主持政协莒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的决议,组织实施本届县政协全体会议确定的任务。
(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政协工作的指示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及时对全县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审议通过向中共莒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提交的重要调查报告和建议案。
(五)参与并协商决定本届县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以及下届县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按有关程序和干部任免权限,决定政协莒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七)按有关程序和干部任免权限,决定政协莒县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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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八)检查、督促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九)讨论需要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1、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2、根据需要,县政协机关各委室正、副主任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3、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1-2天发出通知或提前电话通知。
4、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5、会议的任务:
(1)听取中共莒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2)协商讨论本县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3)审议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建议案。
(4)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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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由部分常务委员参加,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本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不定期举行。
2、会议的会期、议题、任务由主席或分工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3、座谈会由主席或分工的副主席主持。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要请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通报情况时,应当由主席或分管的副主席提前与县委、县政府领导协商,或送达书面邀请文件,提出建议题目。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要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会务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采用点名制度,并作会议记录。会议简报分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领导和常务委员及有关部门。
三、日常工作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会议主持,重大问题须经主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常务委员会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照分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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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县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须经分管副主席审阅并签字。
(四)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议案,由分管领导或秘书长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调研报告,由秘书长签发。
四、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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