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权属调查 6.2.1主要任务
权属调查是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部以及独立工矿用地每宗土地的位臵、权属、界址和地类等的调查,查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资料的,需要进行全面核查,对于变化的部分进行变更和补充调查;未进行过城镇地籍调查的需要进行初始地籍调查 6.2.2基本要求
1 调查单元
城镇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称为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或被道路、围墙等明显线状地物分割成单一地类的地块应独立分宗。难以调处的有争议的建设用地确定临时界,无法确认土地使用者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待定,调查地类,在调查记事栏及变更情况登记表中说明。
2调查要求
(1)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 (2)外业调查时应实地逐地块调查。
(3)权属界线认定程序合法,界址点位臵准确、编号规范,权属清楚。 (4)表、图、实地三者一致。 3 街道、街坊划分
街道一般按照行政界线划定,街坊依照街、路、河流等自然分界划定。对已进行过城镇调查的区域,街道(镇、乡)、街坊(村)未发生变化的,直接利用原成果,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调整,为保证与原调查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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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划分界线。在初始调查范围,按照街道、街坊划分原则划分街道街坊。以调查工作底图为基础,编制街道、街坊分布图。
4 地籍号编制
地籍号以区为单位,原则上按区、街道(镇、乡)、街坊(村、场)和宗地四级编号。对已进行城镇调查范围,街道街坊未发生变化的,直接利用原有地籍编号,进行了街道街坊调整的,在尽可能利用原有编号的前提下对街道、街坊、宗地号适当进行调整,为保持成果的连续性,根据调整情况编制新旧地籍编号对照表。未调查范围,按地籍编号规则进行编号。街道、街坊编号连同街道、街坊分布图一并报报徐州市区二次调查办公室批准后在实施调查。
5 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采用以宗地为单位按“宗地号+界址点序号”统一编号。界址点序号一律从宗地西北角开始按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写,不重不漏,后两位界为址点序号,界为址点序号不足两位的以零补足,前面为宗地号,按实际宗地号填写。相邻宗地,遇前面宗地调查已经编过号的界址点前面编号,跳过不编号;对已登记宗地,原则上利用原界址点号。如第5宗地的第8个界址点,编号为508;第85宗地的第36个界址点,编号为8536。 6.2.3确权原则
(1)已经进行土地登记的或已完成调查指界,符合要求且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不重新指界。
(2)界址发生变化的或未开展权属调查的地区,应实地调查。 (3)实地调查时,应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到现场共同指界。单位使用的土地,应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应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4)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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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5)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应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并盖章。 ——所有界址点要按规定设臵界标。
——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如各自独立用地清楚,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违约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根据权源材料和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界线;指界人确定界线后不签字的,按违约处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并要求对方在送达证上签收,如对方不予签收,可采用挂号邮递、张贴照相等方式送达。违约方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的规定处理。 6.2.4权属调查实施
1、已有土地调查登记成果范围权属调查 (1)进行内外业检查
将原54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成果经坐标转换后与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叠加形成权属界线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图(以下简称叠加图),并开展以下工作。
①以区为单位,调查核实街道、街坊范围,规范街道、街坊编号,对街道、街坊范围发生变化的,要登记造册,并说明变化情况;对街道、街坊编号进行调整的,要编制新旧编号对照表,原则上尽可能利用原有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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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调查区范围街道街坊分布图并报批。
②以现有地籍成果为基础,按街坊逐宗检查现有地籍成果宗地权属界线与邻近界址线的关系是否与叠加图结果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在叠加图上标注,需要外业进行核实更正。
③以现有土地登记资料及地籍数据库为基础,逐宗登记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门牌号码、土地座落、建筑物、登记发证等情况,对无土地使用者或登记结果与数据库不一致的,进行记录,在外业重点核查。
④在以上内业核查的基础上,按街坊进行外业核对,检查内业核查结果是否正确,如发现内业核查有误,及时进行纠正,根据内外业核查情况编制外业调查工作图。
(2) 逐宗核查
根据调查工作图,逐宗进行土地权属核查,实地调查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界址、权属界线、门牌号码、土地座落、地物地貌是否与原调查结果、基础测绘成果一致,在内业核查的基础上,按街坊进行外业核对,检查内业核查结果是否正确,如发现内业核查有误,及时进行纠正,根据内外业核查情况编制外业调查工作图。
①对于内业核查调整地籍编号的,要对地籍号进行变更。
②对核查和调查中发现叠加图权属界线与原地籍图或土地登记成果中宗地图不一致,而宗地现状又未发生变化的,首先检查基础测绘成果是否有误,若是基础测绘成果有误,纠正基础测绘成果;若基础测绘成果正确,再检查原调查记成果是否正确,若存在问题,进行变更调查,填变更调查表,履行法律手续;若两者均无问题,说明可能是原测量成果有问题或存在坐标转换系统误差,需要遵照原登记成果界址点、界址线的落位在新调查时进行调整,恢复原状,在变更情况统计一览表及系统中记录变化原因。如属未登记宗地,按初始调查要求重填调查表,履行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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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已登记发证宗地发生变化的,有变更手续的,收集变更手续资料,按规定做变更调查;无变更手续的,收集资料,并将变更原因在变更情况统计一览表中说明,按规定进行变更调查。
④对于因道路拓宽、城市改造等造成界址变化的直接进行变更调查。 ⑤对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进行登记,重点是单位用地;对门牌号码、土地座落等其他属性要素发生变化以及地物地貌发生变化的直接进行变更,并在变更情况统计一览表及系统中记录。
⑥对于大杂院共用宗地不填子宗地籍调查表,若各自独自使用范围清楚,要在宗地草图中注明各自独自用地范围。
⑦对有争议或确实土地使用者不予配合不能履行法律手续的,在调查表和变更情况统计一览表中说明原因。
⑧新增宗地或虽已调查但未进行登记的宗地按初始权属调查要求执行,如已调查资料调查表填写正确、法律手续完备、图表、实地三者一致的可以使用。
⑨对按坐标范围出让、划拨用地,因用地单位未按出让或划拨范围违法建造建筑物等原因造成与权属界线发生矛盾的,保持原状,但需在变更情况统计一览表、系统及调查表记事栏中说明。
2、初始调查范围权属调查
①收集权属权源资料,根据基础测绘地形图,合理划分宗地,进行宗地编号,编制外业调查工作图。
②根据调查工作图,逐宗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实地调查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界址、权属界线、门牌号码、土地座落、地物地貌等要素。核实基础测绘成果是否与实地一致。
③按宗逐宗进行权属调查,设臵界址点,进行界址点编号,填写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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