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的;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的; (四)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
(五)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六)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七)内定中标人的;
(八)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九)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十)授意或者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投标人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人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
第二十四条 禁止投标人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许可证件、印鉴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
员的;
(四)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五)提供虚假、引人误解信息的; (六)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投标人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设立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
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评标项目保密; (三)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四)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五)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
(六)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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