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标
18. 开标一般规定
18.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8.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投标人。 19. 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程序如下: 19.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注意事项;
19.2 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组成情况;
19.3 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投标文件》送达情况;
19.4 开标机构对投标人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验证,宣布验证结果;
19.5 开标机构工作人员宣布和现场查验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19.6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检查结果;
19.7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读符合要求投标人姓名、投标总报价、供货期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9.8 投标人代表及开标工作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19.9 开标会议结束。
六、评 标
20. 评标一般规定
20.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0.2 评标委员会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评标办法,公平、公正、择优的确定中标人。
20.3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各类带有争议或不明确性问题均由评标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若各评委意见不一致时,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并对所有评委具有约束力。
20.4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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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过程中,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20.6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1. 符合性审查
21.1 开启标书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退回投标文件:
21.1.1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已明确不需要参加的除外);
21.1.2 投标文件未能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及指定接收人; 21.1.3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1.1.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密封; 21.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1.2 开启标书后,经评标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21.2.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21.2.2 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供货期或其它实质性要求; 21.2.3 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数目不足,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 21.2.4 没有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等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提供的资料;
21.2.5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数据大量雷同的;
21.2.6 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21.2.7 投标人所提供产品在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性能等方面实质上不响应项目需求的;
21.2.8 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或存在其他重大偏差的;
21.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2.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要根据上述21条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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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评标程序
23.1 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
23.2 介绍评委,推选产生评委会主任; 23.3 请评委熟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
23.4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3.5 请投标人澄清问题,必要时进行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23.6 评委会主任组织进行评分汇总,编写《评标报告》,当众宣读,全体评委签名; 23.7 评标会议结束。 24. 现场询标及澄清
2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在评标会上澄清其投标文件中表述不确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按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4.2 评标会上澄清不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3 评标会上澄清的每一次要求与答复,须立即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并经全体评委签名确认。
24.4 投标人在评标会上澄清时,不能明确解释或解释前后矛盾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出的澄清将不予采纳。
25. 细微偏差修正
25.1 细微偏差是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有效投标文件虽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及数据,并且修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2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于评标结果宣布之前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进行修正,若投标人拒绝修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5.3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有效的投标文件,若存在个别计算或累计方面的算术错误可视为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 (2)单价金额和工程量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通常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3)分项报价金额累计与投标总价金额不一致时,通常以分项报价金额累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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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正分项报价。
25.4 按照上述修正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代表签名确认后有效。
25.5 投标报价单位精确到“元”,评标有效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值(招标人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数值按4舍5入进位。
26.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6.1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6.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6.3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授予合同
27. 中标通知书
27.1 招标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备案资料,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27.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8. 授标及废除授标
28.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中标人。
28.2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仍然可以废除授标:
(1)经查实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2)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3)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8.3 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依排名次序选择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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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至少将要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将被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
(2)按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若高出弃标人的中标价,其差价部分视为弃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弃标人应予赔偿。
(3)承担因此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其它损失。 29. 签订合同
29.1 招标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文件的受权代表)共同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9.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9.3 招标人如不按本招标第29.1条款要求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的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4 招标人、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避免“黑白合同”,在协议书合同双方签署页中要求必须加入下列条款:
(1) 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
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
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30. 其它注意事项
30.1 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30.2 投标人应遵守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不得违反; 30.3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报价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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