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二)强化统筹衔接
(三)鼓励探索创新
(四)做好评估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央:建立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协调、指导试点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政府
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法制、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
(二)强化统筹衔接
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改革任务相结合。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鼓励探索创新
——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
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四)做好评估总结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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