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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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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2008-09-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根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扣押(扣留,下同)、没收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物资。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公平交易局、财务、监察、法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本单位的扣押没收物品处理工作:

(一)办案机构负责依法行使扣押权以及提出对涉案物品的处理建议和具体处理工作。

(二)公平交易局在行使办案职能的同时,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专用收据的保管、发放和收缴,以及拍卖、变价收购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 法规部门协助做好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及处理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置专门的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由公平交易局负责管理,并明确两名工作人员任仓库保管员,对扣押、没收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办案人员不得兼任仓库保管员。

仓库保管员应对扣押、没收物品分别建立台帐,台帐及出入库单据的样式由各单位公平交易局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以下要求,对扣押、没收物品进行管理:

(一)办案机构在行使扣押、没收违法物品的职权时,必须使用安徽省财政厅制发的暂扣、封存或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并将此收据与执法文书一同入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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