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护。
劳动者应尽的相关义务有:
(一)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二)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三)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6、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成本费)等。这就为劳动者离开企业后,一旦患有职业病需要进行健康损害鉴定、追究健康损害责任时,提供了证据保证。
7、职业病病人可依法享受哪些职业病待遇?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妥善处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8、职业病病人可依照哪些法律法规、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答: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9、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后,其依法享有的待遇有何变化?
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0、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怎么办?
答:(1)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2)职业病诊断争议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3)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4)对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11、劳动者怀疑自己所患疾病与职业有关,应到具有什么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答:必须到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所做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法律效力。
12、劳动者选择哪家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答:(一)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劳动者可以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者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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