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7]35号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臵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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