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焦点问题,《通知》作出了小区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最高限价。固定停车的收费根据是盖顶还是露天,定出不同的价格。如果是盖顶的车场,小汽车250元/月,摩托车50元/月,自行车8元/月。如果是露天的车场,小汽车200元/月,摩托车45元/月,自行车6元/月。此外,住宅小区私家车库监控服务为每月40元-50元。 对于临时停放的车辆,进出一次的收费标准为小汽车5元,摩托车2元,自行车0.2元,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按照一天收一次费。如果是临时停车一整天或者一整夜的,小汽车收8元,摩托车收3元,自行车收0.3元。
物业服务费预收期不超三个月
《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因此,物业服务费已经包括了维修费、环境卫生维护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再另立项目收费。
《通知》实施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代收市区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能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征得业主同意,可以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但是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据了解,以往有部分小区业主购房时,便一次性被物业服务企业预收了一年的物业服务费。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有望被《通知》叫停。
《通知》是对市区小区物业管理进行规范。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物业小区配套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市区标准的限额内指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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