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应当通过标志牌或者其它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将违章停放和事故车辆拖曳至指定的地点;故障车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驾驶人员选定的修理厂;
(三)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可以收取清障费。收取清障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当场交付车辆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拒绝接受的,在票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四)当事人接受处罚和交纳清障费后,应当及时发
还车辆或者解除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
(二)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需要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
(一)无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又无《凭证》的;
(二)超过《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要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机动车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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