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灰土拌和站的站址在远离居民区300米以上的地方,对拌和设备进行较好的密封,并加装二级除尘设置,对从业人员加强劳动保护。
2) 对水泥、粉煤灰和石灰等散装物料的运输和临时存放,采取防风遮挡措施,以减少尘量;对环境敏感点路段内的施工道路或临时道路经常进行洒水处理,以减轻轻扬尘污染。
3) 加强车辆密封性,防止物料沿途散落,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降低进出工地及物料运输的车辆速度,洒水喷淋地面及车辆,尽量减少扬尘的排放,截断扬尘的扩散途径,保证施工场地周围区域空气环境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要求,并做到国家环保局环发[2001]56号文《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
4) 在施工边界处设置高大围挡,缩小扬尘扩散区域。
5) 施工期通过控制运输车流量以减少废气排放量。
2.1.2.5 噪声防治措施
1) 当施工路段或工地距居民住宅区、军事管理区、重点单位距离小于300米时,为保证居民和部队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停止施工。使用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3类标准)的机械作业不得在中午(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或夜间作业的,需报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2) 注意保养机械,使机械维持最低声级水平;安排工人轮流操作机械,减少工作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采取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保护措施,使工人能够进行自身保护。
3) 用活动式隔声吸声板围墙,并对电锯等噪声大的声源实行封闭式管理,对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如混凝土搅拌等采取商品混凝土代替混凝土搅拌机,对施工机械实行施工前检定措施,未达到产品噪声限值者不准使用等措施。
2.1.2.6水污染防治措施
1) 对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在两岸施工营地设置建议沉淀池,负责处理生活污水,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GB8978—1996)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邕江或其他河流沟溪中,排出的污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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