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南地区移民搬迁的安置措置 政府文件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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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于2011年7月4日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陕政办发〔2011〕67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搬迁安置、政策保障、职责分工、考核奖惩5章36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搬迁安置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五章 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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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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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改善陕南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消除自然灾害对陕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搬迁对象分为以下几种:
(一)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三)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
(四)距乡、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
(五)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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