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营诉启航双语高等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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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59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新营,男。
被告启航双语高等幼儿园,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荆胡社区贾砦中街。
负责人陈红,园长。
原告安新营诉被告启航双语高等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新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启航双语高等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新营诉称:原告于2007年6月被聘为幼儿园的厨师,月工资为1000元,因该幼儿园就餐的小孩多,工作累,原告要求被告增加工资,被告就以此为由将我辞退,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不要说按辞退给我各项赔偿,就是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也应补我两年的工龄两个月的工资。因该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畴。故特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两年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安新营起诉的被告启航双语高等幼儿园不是与本案有法律关系的适格被告,本案适格的主体应为陈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新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 退回原告安新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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