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线槽、桥架、线槽施工规范 技术要求
3、检验规则
3.1出厂检验
桥架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其中外观、表面质量等需每件检查,制造精度、平面度等按班次抽检1%,但不小于3件。
3.2 型式检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C、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3.2.1 型式检验样品必须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任意抽取,同一梯边高度,抽大、中、小规格各2件。
3.2.2 型式检验中如果镀、涂层厚度、镀涂层附着力、绕度等关键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其余项目有两项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4、监造、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4.1监造
4.1.1中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母线桥架采购的厂家生产进度表。按照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导则》的要求,招标人可随时进厂监造。监造和检验人员有权了解生产过程、查询质量记录和参加各种试验。
4.1.2监造范围包括且不限于设计、加工、制造、储运、原材料采购、组装和试验等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
4.1.3招标人的工厂监造和检验工作,不减少投标人对产品的质量责任,监造和检验人员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
4.1.4投标人应在出厂前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招标人进行出厂试验监督。
4.2产品的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JB2759-80《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或等同的规定,有足够的强度和安全搬运起吊标志,确保货物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完好无缺并安全可靠的抵达目的地。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设备(如温度、易碎、易变形、易受潮等),加强保护措施,在包装箱上印有醒目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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