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二、具体评析: (一)主体方面:该案的处罚主体是县烟草专卖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行使 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县一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符合处罚主体资 格,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是实施了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事 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证据方面:当事人擅自收购烟叶事实基本清楚,有具体的法律文书 记载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程度等,有合法、有效的证据 证实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内容等。因本案当事人已销售了一部分烟叶 (得款13680元),涉及需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调查取证过程中未涉及 擅自收购烟叶的价值金额,这一具体事实应该说尚未完全调查清楚,取证不够 详实,导致本案的违法所得金额(购销差价即经营利润金额)无法计算确认,当 属事实证据稍有欠缺。 (三)定性、适用法律方面: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行政处罚机关对当 事人违法行为性质的判断准确,并有明确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 相印证;处罚的依据也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法条 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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