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西安铁路局火车晚点案,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后,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诉,但至今未作任何答复。
卢廷阁律师起诉西安铁路局火车晚点申诉案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没有任何答复已有4年4个月
2009年6月11日,河北石家庄公民卢廷阁与同事乘火车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询问起诉发改委油价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立案情况,二人购买的T56次列车在石家庄火车站晚点近1小时,火车站却没有任何说法。
2009年6月29日,卢廷阁与同事去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西安铁路局,立案庭将起诉材料收下,让等通知。
2009年8月17日,卢廷阁与同事去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询问立案情况,立案庭长告知不能立案,但却拒绝出具书面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2007)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07)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2009年8月25日,卢廷阁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邮寄递交了《申诉书》及相关材料,请求其责令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8月26日收到。
正计时
自2009年8月17日至2013年12月17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不立案、不出裁定——已有4年另4个月
自2009年8月26日至2013年12月26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没有任何答复,已有4年另4个月
注:铁路运输法院在2012年归地方法院后,其案件自然由接受法院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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