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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重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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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

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

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大陆法系国家承认该条款,尤其是德国法,认为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制裁,具有惩罚性质。然而,普通法系国家对于意欲充当制止不履行的罚金条款则明确反对,只允许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

7、定金(deposit):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定金责任也是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方式(中国定金性质是预付的违约金)

英国法关于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是什么?

5、预期违约的构成及其救济

6、各种违约救济措施相互关系如何?

有冲突的救济措施不能并用

7、违约金的性质各国的不同规定

定义: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和同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大陆法:1、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2、作为预定损害赔偿总额的违约金---如延迟发货应支付一定违约金。

同时,大陆法中,法院有权对违约金依据实施情况予以减少或增加。

英美法: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不能予以惩罚。

若法官判决时时,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的金额定为罚金:则对方无法得到金额,而只能索取所遭受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若法官定位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则可得到,但无论实际情况,违约方都只支付约定的金额,不增减。

8、违约时的救济措施中的实际履行在什么情况下得不到法院支持?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实际履行则并非一种可以自由裁量的救济手段,即法庭必须裁定实际履行,除非存在《合同通则》规定的下列例外情形的一种:

(a)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

(b)履行或相关的执行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费用;

(c)有权要求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地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

(d)履行完全属于人身性质;

(e)有权要求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之内未要求履行。

三、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1、合伙和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出资、债务承担、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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