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 )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 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 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 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 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
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
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
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
他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
管理费。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
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
附件。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
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
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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