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内容:如附录B表中重要区破坏耕地、园地大于10公顷;较重要区破坏林地、草地面积5~10公顷;一般区破坏其它类型土地面积小于5公顷。 这些内容在之前的修订版中是没有的。
SL/T 183-2005 地下水监测规范
TD/T 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山地质环境 Mining Geo-environment
指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Problems
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3.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定性或定量地评价和估量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
3.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The Project of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Integrated Renovation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技术措施,并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
3.5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的监视性测定。 3.6 含水层破坏 Aquifer Breakage
指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 3.7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landforms and landscape devastation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4 总则
4.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技术依据之一。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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