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1. 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事关全镇的重大行政决策;
3. 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 发展规划;
5. 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6. 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臵情况;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1. 通过政府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2. 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公开;
3. 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公示;
4. 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五条 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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