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管理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管理为有偿服务。(1)协助开业收费标准为:15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100000元,开业后3个月以内支付50000元;
(2)乙方派出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为(甲方负责支付):执行总经理:5000元/月,行政总厨6000元/月,燕鲍翅厨师:3000元/月.人,其他管理人员工资执行临沂同行业标准,以上标准自入店之日起执行,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10日之前;甲方严格执行以上付费标准及时间,否则,乙方有权撤出管理人员、停止服务并依法追缴所欠费用。
2.逾期支付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书面说明情况并按应付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付乙方经济补偿费。
第六条:合同争议与违约责任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或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起诉期间,本合同继续执行。
2.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中途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正式通知对方。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期生效。
2.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构成双方签定的全部合同。任何日后的修改或变更均需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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