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
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部门安全管
理人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前,要对机动车辆车况、阻火器、驾驶员证件严格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无照、非司机驾驶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
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
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装置区、罐区。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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