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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创新、效应及其实施对策解析
作者:吴厚华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2期
摘要:2012年开始,“营改增”开始在上海的交通运输行业与部分服务业中开展试点运行,2013年8月1日开始,“营改增”扩大了范围,并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行业的范围也逐渐在扩大。在试点的统计与试行过程中发现:实施“营改增”后,某些行业的税负出现了下降,但是对于某些行业而言,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本文将就我国“营改增”的创新、效应以及在实施中采取的应对策略进行解析。
关键词:“营改增” 创新效应实施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原有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制度已经无法再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趋势。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对税收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2011年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不断拓宽了改革征收的范围。随着“营改增”收官之年的到来,“营改增”对产业结构、对企业、对行业经济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对整个行业而言不仅可以完善增值税链条,更有效消除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切实降低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中存在的税负压力。税负的下降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这对于降低物价、减轻内部通货膨胀的压力有着积极地促进和推动作用。本文将就目前我国“营改增”的实际情况出发,站在维护税收的中性、遏制税收流失、推动结构性减税、促进与国际税制接轨这些角度来分析“营改增”实施的必要性,并对“营改增”的实施路径、实施对策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创新点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传统税制中的两个基本税种,在传统的税制结构中两个税种共同存在。在“营改增”前,我国的第三产业部门主要征收的是营业税,除了建筑行业以外的其他的第二产业部分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2009年开始,我国增值税转型进行如新的时期,这为我国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另外,两种税种的并行使得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对于我国的服务单位而言,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营业额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同时,我国在劳务出口方面也并未制定专门的出口退税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国的劳务输出难度,并且增加了劳务的不含税价格,这些变化大大降低了我国新型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力。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转变,各种服务与商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纵观国际发展的经验来看,不论是服务还是商品,都是以价格作为主要依据来征收增值税的。这也是增值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营改增”的实施不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大趋势,更是国际税制改革的大趋势。可见,“营改增”是全面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与转型的一项重要改革,更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营改增”后税率的标准从原来的17%、13%的基础上新增了11%、6%这两档税率。例如:租赁有形动产采用的是17%的税率,交通运输业等所使用的使11%的税率,研发与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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