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司考及教学资料
解不一致引起的纠纷,不属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鉴于王某的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可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刘某对其父骨灰的埋葬、管理权,造成刘某精神痛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判决王某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
评析:
前四种关于骨灰性质的意见,均不能正确解释骨灰的法律性质和在骨灰上所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1、 从王某私自取走骨灰的主观动机来看,其目的并非是要贬低刘父的人格,不具备侵害名誉的主观故意,且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价值观念,对刘父人格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故可否定第一种意见。2、 骨灰虽然也属于刑法上尸体的范畴,但盗窃、侮辱尸体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本案中刘某之父入赘死亡后应在何地安葬纯属风俗习惯,并无共同的生活准则。王某主观上没有任何亵渎死者灵魂的故意,而是认为将该骨灰迁至死者祖坟处能使死者的灵魂更好的得到安息,故本案不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3、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并且需具备数额较大这一情节,而骨灰不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价格,其具有的利用价值也非严格意义上的使用价值,无法以具体的金钱数额来衡量,因此,骨灰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王某的行为当然不属于刑法上的盗窃行为。第三种应定性为盗窃罪的观点不能成立。4、 骨灰能否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物,其上能否存在所有权,第四种意见未能抓住骨灰的法律本质属性,不够准确。
笔者认为,本案是一起侵犯死者亲属埋葬、管理权利的特殊侵权纠纷,下面从骨灰的法律属性入手阐述这一观点。
骨灰是人的尸体焚烧后骨骼烧成的灰。除非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或利用价值,尸体一般是不会长时间放置的,都会由其近亲属通过尸体进行火化,然后对骨灰予以掩埋、播撒使其转化为其他物质形态回归自然界,或者仅留少部分骨灰作为对死者寄托怀念与哀思的一种载体。因此,骨灰是尸体火化后的唯一表现形式,可结合尸体的性质来思考骨灰的法律属性。
尸体、骨灰是否为民法意义上的物,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尸体、骨灰为物,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①但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如不得为使用、收益等处分,且不能将其抛弃,而只能以埋葬、管理、祭祀为其内容。尸体、骨灰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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