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10)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于公司。
第十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聘任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经理1名,经理由股东聘任产生。经理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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