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桩基础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打桩、灌注桩两节。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陆地上桩基工程,所列打桩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常规施工工艺和方法综合取定。本章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类土层、岩石层的分类因素,对施工场地的土质、岩石级别进行了综合取定。
三、桩基施工前场地平整、压实地表、地下障碍处理等,定额均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四、探桩位已综合考虑在各类桩基定额内,不另行计算。
五、单位(群体)工程的桩基工程量少于下表对应数量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灌注桩单位(群体)工程的桩基工程量指灌注混凝土量。
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量表
六、打桩。 1.单独打试桩、锚桩,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5。
2.打桩工程按陆地打垂直桩编制。设计要求打斜桩时,斜度≤1:6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斜度>1:6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3.打桩工程以平地(坡度≤15°)打桩为准,坡度>15°打桩时,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15。如在基坑内(基坑深度>1.5m ,基坑面积≤500m2)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坑槽深度>1m)桩时,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1。
4.在桩间补桩或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5.打桩工程,如遇送桩时,可按打桩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下表中的系数:
送桩深度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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