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三十)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税法部分学习指引
税法部分包括第4~7章,第4~6章介绍了18个税(费)的具体规定,第7章是对税收征收管理基本规则的介绍。税法部分的学习方法与前3章迥异: 1.先建立思路,再谈细节把控; 2.没有经过习题检验的理解是假理解; 3.练习题难度比考题难度大;
4.以大纲收录政策为准复习,做初级考生该做的事情。
本章概述
本章包括2个单元:(1)增值税法律制度;(2)消费税法律制度。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为20分,涉及大题的可能性为99.99%。 2017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2016年5月1日前后出台的一系列营改增政策,删除了“营业税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对“增值税法律制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将原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全面更新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
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律制度(2017年重大调整) 考情分析 考卷之一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不定项选择题 合计 1题1.5分 - 1题1分 4题8分 6题10.5分 单元框架 2题3分 - 1题1分 3题6分 6题10分 3题4.5分 2题4分 2题2分 3题6分 10题16.5分 考卷之二 考卷之三 考点解读 交不交增值税?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2.混合销售和兼营 【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至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成为我国税收制度发展史的组成部分,流通环节由增值税全覆盖。目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概图如下:
征税范围——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示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提示2】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相关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示1】(1)购进的货物用于“投分送”,视同销售货物;
(2)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货物,不需要计算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提示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示3】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一般不以资金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无直接销售额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
【案例1】甲企业(一般纳税人)7月份决定将自产的糕点作为职工福利发放,8月份实际发放: (1)应视同销售货物;
(2)甲企业应在8月份就上述业务计算增值税(核定销售额进行计算);
(3)由于甲企业上述业务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则制作该批糕点耗费的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案例2】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糕点作为职工福利发放: (1)不视同销售货物,不需要计算增值税;
(2)由于甲企业上述业务不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购进该批糕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特殊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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